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今天下午在京公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尤在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便利当事人等方面引人注目。这是自北仲成立以来第八次修改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在2007年9月讨论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预计在今年年底通过,明年4月1日实施。”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当事人可申请速录开庭情况
新规则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本会聘请速录人员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庭审信息将无一遗漏地为当事人所了解。
北仲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告诉记者,开庭审理情况对当事人而言很重要,“现在虽然有秘书人员负责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但是有一些比较复杂或者专业的案件,秘书的记录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不必援引诉讼证据规则
新规则对“证据的认定”单独进行规定,尤其区分了仲裁证据认定与诉讼证据认定,删除了援引诉讼证据规则的一些内容。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体现在证据认定方面,仲裁庭应当拥有更加灵活的认定证据的权利,而并不必然需要严格的参照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姜秋菊说。
为此,新规则明确了仲裁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并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认定证据。
当事人违反规则须承担额外费用
新规则明确仲裁费用承担的例外原则,增强当事人对于违反规则后果的预期。
姜秋菊介绍,现行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承担的原则,但是实践中如果发生当事人故意违反仲裁规则导致程序拖延,仲裁庭往往会在仲裁费用的承担上对此加以考虑。本次修改规则将这一点明确加以规定,一方面为仲裁庭的做法提供规则依据,另一方面也起到提示当事人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违反规则可能产生后果的预期。
按照新规则,当事人有违反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增加调解书补正制度
记者注意到,新规则规定,对于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类似错误,仲裁庭应当进行补正。当事人也有权在签收调解书后30日内要求补正。调解书的补正为调解书的组成部分,经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仲裁法中并没有规定调解书的补正制度。对此,陈福勇表示,实践中因为缺乏此制度已经带来一定的问题,“调解书无法绝对避免出现文字或计算错误。而增加规定调解书的补正也不导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故此次修改予以规定。”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本报记者张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