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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电子公司引供货商上钩 不到半年骗货款452万元

2013年10月31日08:25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开电子公司引供货商上钩 不到半年骗货款452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电子公司,网上寻找“猎物”,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部分货款后诱骗其继续“上钩”,同时开具空头支票拖延付款时间,收取货物后即以低价卖掉再逃匿,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骗得货款452万余元。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被告人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9家公司半年内接连上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伙同黄某雄(已判决)、吴某轩、王某勇、黎某东、姓姚的男子、老表(5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诈骗后,在东莞市注册成立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李某等人与被害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后,先部分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货款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合同,同时开具空头支票拖延付款时间,在收取被害单位的货物后以低价卖掉逃匿的方法实施诈骗,不到半年时间已骗取9家供货商共计货款4526845.1元。

  据被害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报案陈述显示,去年5月,其在网上了解到迪盛厂需要锌合金的货源,曾到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迪盛厂视察,最后达成业务往来协议。在平时的交易中,迪盛厂采购员和其联系,下订单传真至其公司,公司根据订单情况订立合同再传真至迪盛厂,再由迪盛厂加盖公章传真回来。公司根据合同发货,迪盛厂收到货物后才寄支票给他们。从去年5月份始,他们和迪盛厂共交易了6笔,但迪盛厂只支付了他前两笔的交易货款,现拖欠货款金额约达220万元,其中,迪盛厂给其公司开具约170万元的支票,但均不可领取。

  落网后辩称不知情

  被告人同伙黄某雄表示,2012年4月份,李某跟他说用他的身份证注册一家公司用来实施诈骗,到时分给他10万元,此后他与李某到迪盛公司上班,李某让他充当公司老板,如果有客户过来,就安排他跟客户吹牛,李某教他跟客户说自己就是股东,大老板,很有钱,来骗取供货商的信任,关于迪盛公司生产和运作方面的事情都不用他管,李某也不准他过问。对此,被告人李某承认自己在迪盛公司使用李兴的名字做业务经理,但表示联系业务都是正常的,没有指使黄某雄去注册迪盛电子有限公司,也没有参与该公司诈骗。他在迪盛公司上班,共联系4笔业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结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伙同黄某雄等人成立东莞市迪盛电子有限公司,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对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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