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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群众工作的情、理、法

李忠运

2013年10月30日15:11    来源:学习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把握好群众工作的情、理、法

  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推动群众工作创新发展,关键在于自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把握好“情、理、法”相结合原则,这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主要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人民内部争议的问题,只能用民主、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法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对于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仍具有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群众工作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讲究方法、注重策略,将“情”“理”“法”相结合,综合施策。
  注重“情”,以“情”动人。“动人心者,莫外乎情”,“情字在心头,万事好沟通”。只有动之以情,才能以情感人。“天地之间,莫贵于民,悠悠万事,唯民为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树立为民情怀,牢记为民之本,践行为民宗旨,是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因此,做好群众工作首先必须解决好三“情”问题:一是有感情。满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敬人民如父母,视百姓为亲人”,始终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树立为民宗旨,强化民本意识,站稳群众立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多地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组织服务好群众,教育引导好群众,让“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二是有真情。必须将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一切从群众立场出发,实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常态化,把群众意愿作为工作的“风向标”,把群众评价作为工作的“试金石”,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感受群众疾苦,真正解决群众难事,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实行“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办的事实行“零懈怠”。三是有热情。必须像一团火一样对待群众,满腔热情地为群众鼓与呼,积极主动地为群众谋与求,将工作“围绕上级指标转”转变为“围绕群众需求转”,对群众诉求决不能当“瞎子”,对群众呼声决不能当“聋子”,对群众权益维护决不能当“跛子”,对群众的困难尽量解决到位,不留任何“后遗症”。
  注重“理”,以“理”服人。“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只有晓之以理,才能以理服人。目前,大量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利益性问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类问题大多数是由于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当引起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及时协调,在于防、在于疏,而不是单纯去堵。一些党员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习惯于发号施令、做表面文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群众意见很大。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解决好三“心”问题:一是有热心。善于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多从群众角度看问题,充分理解群众的苦衷,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信得过的方式,积极主动地说服群众,热情真诚地教育群众,决不能以权欺人,以势压人。二是有耐心。善于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客观理性地分析群众反映的问题,用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同群众讲清情况、说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在面对面循循善诱中解疑释惑,在面对面说服教育中化解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决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对那些政策不允许的或无理取闹的人,要把话讲死,不要留有余地;对群众该解决、能解决的利益诉求,一定要想方设法地解决,让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红利。三是有细心。善于掌握政策,把握分寸,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和完善,认真细致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管齐下地协调利益冲突,将纠纷协调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注重“法”,以“法”治人。“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为此,一是培养法治观念。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进程,把群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熟悉法规政策,依法履职,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做出努力。三是树立和维护好司法权威。教育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保证群众的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公民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坚持诉访分离,严格实行诉讼案件与信访案件分开办理,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倾向,实现由“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
  (作者系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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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稚瑶(实习)、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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