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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 7种情形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25日08:55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 7种情形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还从犯罪主体、地点、手段、对象、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7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经查实,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说。

  堵塞是否“明知”漏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毫无疑问,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但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因此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孙军工说:“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钱相诱性侵幼女属强奸

  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而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周峰说。

  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严控缓刑 可发“禁止令”

  根据意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这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孙军工说。

  周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在国外早就有实施禁止令的制度,我国禁止令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开始实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根据意见,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一旦实施禁止令,犯罪分子就不能从事与未成年有关的工作和活动。如果违反了禁止令的话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周峰说。

  据新华社电

  法院数据

  广州市两级法院3年多统计数据显示

  性侵案受害儿童多为7-14岁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 钟言)据广州市两级法院统计,自2010年至今的3年多以来,经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涉14岁以下儿童受性侵犯案件约有200件,最多的一年有65件。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案件,依法追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单位的责任。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公共培训机构被侵犯的,相关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半数案件为熟人作案

  据初步统计,受害儿童年龄分布从3岁至14岁,主要集中在7至14岁之间,占69.0%,其中最为集中的为13岁,占21.6%。受害儿童为外来务工家庭的占15.0%,其中在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涉及的8名受害儿童全部为外来务工家庭儿童。

  广州地区性侵儿童的案件中,近半数案件为熟人作案,“师源性侵害”较少。可统计的罪犯中,约100名案犯为熟人,占总数的48.8%,多数是受害人或其家长的朋友、邻居、同乡。年龄分布从13岁至72岁;20岁以下占36.2%;其中未成年约五分之一。

  约三成罪犯属多次作案

  据刑庭法官介绍,作案地点除了以出租屋为主,公共场所相对隐蔽空间的作案也比较多见。比如以往判例中作案地点有施工工地、院落、住宅附近、停车场、图书馆角落、医院洗手间、儿童培训中心空教室等。犯罪分子多数采用诱骗的方式,也有直接用强迫的方法,如尾随恐吓、喂食不明药物、持刀威胁、禁锢等暴力行为,个别案件侵害手法较为残忍。

  约三成犯罪分子属多次作案,有的犯罪分子数年间多次对同一受害儿童进行侵犯。

  ■专家说法

  部分“嫖宿幼女案”将定性为强奸

  法学专家表示,“嫖宿幼女罪”并未就此消失

  此次《意见》明确提到,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借此奸淫幼女的,不能以是否给付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意见》规定,凡是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是否意味着“嫖宿幼女罪”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呢?广东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介绍,“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不会由此类下发《意见》决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审议。根据《意见》中有关嫖宿幼女界限的新规定,部分嫖宿幼女案将定性为强奸,更加凸显了保护幼女。但是对于在一些特定场所,以及女性明知嫖娼卖淫行为而处于相对主动的案件,仍然会以嫖宿幼女罪定性。

  法学专家同时提到,针对男童的性犯罪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侵犯对象只限于女性,故而影响到对男童遭受性侵时的定罪量刑问题。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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