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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拥有机动车辆 不得申请低保

2013年10月24日16:52    来源: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陕西:拥有机动车辆 不得申请低保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下发施行。为有效避免骗保、人情保、关系保,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受理的程序,规定低保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直接受理。

  家有机动车 不得吃低保

  意见指出,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乡镇政府(街道办)须100%入户调查

  在申请程序方面,该意见将低保申请受理机构由原来的村(居)民委员会转变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这有助于减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该意见对审核审查的要求也比过去更为严格,将原来对申请对象的抽查转变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0%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也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该意见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低保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省将建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对享受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该意见还指出,到2015年末,全省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证认定。(记者 王燕 实习生 李佳伟)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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