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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质监机构重复抽检须退还检验费

2013年10月23日18:3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广东省质监局:质监机构重复抽检须退还检验费

  原标题:广东省质监局:质监机构重复抽检须退还检验费

  法制网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王晓雁 记者从广东省质监局获悉,针对企业反映的重复抽检问题,广东省质监局近日起草制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如发现检验机构重复抽查的情形,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企业检验费,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监督抽查任务。

  定期监督检验的法定程序不够完善,监督抽查实施的有效性尚待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不够明确、制度有待加强……随着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广东省质监局了解到,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企业最反感的是各级质监部门的重复抽检,这也严重影响了质监部门的形象。

  广东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订的《办法》细化了监督抽查操作的各个环节、程序的工作流程、要求,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还做了文书表格式的细化操作指导,可操作性较强。

  在监督抽查组织方面,《办法》强调了制定、发布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的时限要求,并对各地市局违反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如发现检验机构重复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企业检验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监督抽查任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办法》规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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