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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气象法】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定

2013年10月16日07:47    来源:气象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学习气象法】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它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原则,承担国家条约义务应当优于我国国内法的义务,这是我国尊重和强调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也是进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目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气象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包含关于臭氧层耗损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防治沙漠化国际公约》(INCD)等。

  第八章概述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规章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附则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主要可以规定以下内容:第一,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对法律、法规中的专(行)业名词、术语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词、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理解和贯彻执行。这种解释,一般出现在附则中,当然,也可以放在总则或在出现需要解释的内容时随即加以说明,还可以由实施细则(或办法)去解释。第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经常放在附则中的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或“也适用”的规定。第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有权解释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机关,从近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解释权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写。第四,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机关。第五,关于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第六,关于与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关系的规定。第七,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都有实施时间的规定。但如果设有附则,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第八,其他具有本法特色的规定。《气象法》附则对名词、术语的解释,有关授权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生效期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第八章主要规范内容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气象法》中的专业术语含义解释,授权国务院对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和中央军委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本法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来源: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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