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条文解释
本条明确了气象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这是一项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了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活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本条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气象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对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主体资格条件、服务原则、服务范围和项目以及监督管理等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作为本法的配套法规。此外,本条还对能够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主体作了规定,即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气象科研教学单位等,但上述主体要从事气象有偿服务,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资格。
第八章概述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规章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附则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主要可以规定以下内容:第一,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对法律、法规中的专(行)业名词、术语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词、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理解和贯彻执行。这种解释,一般出现在附则中,当然,也可以放在总则或在出现需要解释的内容时随即加以说明,还可以由实施细则(或办法)去解释。第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经常放在附则中的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或“也适用”的规定。第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有权解释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机关,从近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解释权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写。第四,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机关。第五,关于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第六,关于与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关系的规定。第七,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都有实施时间的规定。但如果设有附则,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第八,其他具有本法特色的规定。《气象法》附则对名词、术语的解释,有关授权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生效期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第八章主要规范内容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气象法》中的专业术语含义解释,授权国务院对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和中央军委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本法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