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2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会同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又起草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该办法共12条,分别对汇总综合的主体、内容、时限、成果运用和工作纪律等作出了规范。
据悉,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本次出台的《办法》已于2013年9月3日由中央组织部以组通字〔2013〕26号文件印发。分析认为,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配套制度,促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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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有关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