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港澳选举主席团分别调整为19人和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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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8日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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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李建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第四,对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的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香港上一届选举会议主席团为15人,澳门上一届选举会议主席团为9人。鉴于本次香港、澳门选举会议成员人数有较大增加,为增强主席团成员代表性,草案适当增加了主席团的人数,将香港、澳门这次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分别调整为19人和11人。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草案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腾(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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