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扇耳光、暴力毆打、扒衣服的欺凌事件時常發生在本該是一片淨土的校園之中,讓“祖國的花朵”身心遭受了嚴重傷害。
如何清楚界定校園欺凌?發生欺凌事件如何有效處置?這些都成為束縛學校、教育等相關部門有效開展校園欺凌治理的瓶頸性難題。
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實施辦法》),12月1日開始實施。這不僅對校園欺凌的種類和適用給予了明確的界定,還對欺凌事件的處置程序、學生欺凌的教育懲戒和事后處理、學校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問責等作出明確規定,通過完善教育懲戒體系和協調機制,建立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和問責制度,將對預防和依法妥善處置學生欺凌問題發揮積極的作用。
明確欺凌種類及適用
教育部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明確指出,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作為《實施辦法》起草人之一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長、中國教育學會校園安全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張永華教授指出,當前,對校園欺凌,教育界和家長們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認識:重視與不重視。重視的認為,校園欺凌關乎學生健康成長、全面成長的重要一環﹔不重視的,認為學生間的欺凌與被欺凌,是成長過程中必然經歷。
廣東東莞某學校學生小毅(化名)仗著自己在學校的“名氣”,多次敲詐勒索同學的財物。其曾多次向同學小華(化名)借錢,甚至以各種理由直接向小華要錢。因小毅要錢的次數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且之前所借的錢也一直沒有歸還,而遭到小華拒絕。
遭拒后,小毅威脅小華要收拾他,而小華也聽說小毅在校經常毆打他人,且同班的阿聰就因沒有給小毅錢而曾遭其毆打。害怕了的小華,開始通過其母親的手機微信不斷轉賬到自己的微信賬戶內,然后再通過微信轉賬給小毅。在給小毅轉賬59次,合計18萬余元后,小華的行為被母親發現並向警方報警。小毅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1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長達五個月的時間裡,小華從未想過向家長、老師尋求幫助,而家長的賬戶被轉走18萬余元,都未發現異常。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僅在該案中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在校學生被小毅校園欺凌。
張永華說,“實踐中,重視的有可能導致對校園欺凌的泛化,就連學生間的正常嬉戲打鬧也認為是欺凌。而不重視的,有可能對發生的欺凌事件不了了之,無心過問。出台《實施辦法》,就是要通過細化校園欺凌認定的標准,讓兩者之間達到統一的認識:既不要泛化欺凌,也不能放任不管。”
為此,《實施辦法》根據《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首先明確了學生欺凌事件的種類和適用,將欺凌事件分為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其中,欺凌者恃強凌弱給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事件﹔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事件﹔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欺凌者恃強凌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如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等物理攻擊的事件﹔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事件﹔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而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則包含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事件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等。
監護人道歉上法治課
記者注意到,針對近年來屢屢發生的各類校園欺凌事件,發生校園欺凌事件后如何採取有針對性的處置,是《實施辦法》中的重點。
“要有效杜絕校園欺凌的發生,首先要改變‘勿以小惡而不治’的觀念。讓學生從小學會愛,除了加強德育教育,加大對中國傳統美德的灌輸,還要依靠規則讓學生從小做到‘勿以小惡而為之’。”張永華指出,因此,除了界定校園欺凌的種類,還要對校園欺凌行為進行有效的懲戒,讓實施欺凌的學生不敢再犯,讓受了欺凌的學生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為此,《實施辦法》明確詳細規定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程序: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生欺凌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應報告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調查處理。
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多年前,發生在廣東省開平市的一起校園欺凌案,由於施暴學生的手段極為惡劣,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轟動,至今談起此案仍有人記憶深刻。
一位17歲的初二女生,因為被懷疑在背后說人壞話,被7名女學生(其中有被害人同班同學和同校學生)脫掉衣服集體毆打。群毆后還不解恨,7名女學生又將受害少女帶到一家旅店裡,並約來4名男生,將受害女孩輪奸。
待男生施暴結束后,幾名女生又對受害女生進行毆打和凌辱,並逼其自扇耳光和走正步。但是,令人痛心的是,受害女生案發后竟然沒有告知任何人。引起了警方關注並介入了案件的偵辦,卻是源於其中一名涉案人員用手機拍攝下的一段受害女生被欺凌過程的視頻,視頻被上傳到了網上,才導致案發。
鑒於現實中校園欺凌給學生帶來的身心傷害,為更好地懲戒欺凌者,預防欺凌行為的發生,《實施辦法》針對不同的欺凌行為制定了針對性的懲戒辦法。如學校可以根據欺凌者實施欺凌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對欺凌者採取一種或多種相適應的懲戒方式,如對欺凌者給予批評﹔責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當面賠禮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訓誡﹔紀律處分等。其中,對於未滿8周歲的學生不給予紀律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還根據廣東學校實際情況對教育懲戒方式進行了創新,增加了監護人陪同欺凌者檢討,並由監護人簽字。同時,還規定了對欺凌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一定學時、一周不少於二次的專門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課。”張永華認為,“這樣做,就是為了引起家長(監護人)的足夠重視,有效落實了他們的監督義務,防止其再犯。”
此外,《實施辦法》還規定,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教育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的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為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於嚴重欺凌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涉及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主,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於嚴重欺凌者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有了這個,我們就能明確告訴孩子什麼是欺凌,怎麼預防欺凌。”“《實施辦法》出台非常及時,相信能對治理校園欺凌發揮積極作用,希望能將措施真正落到實處。”網友紛紛為《實施辦法》的出台點贊。
落實不到位將被問責
“如何建立有效校園欺凌的治理工作機制,通過攜手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共建和諧校園,營造杜絕校園欺凌的學校教育氛圍,促進團結友善、平等向善的校園人際關系的構建,是《實施辦法》起草時重點考慮的問題。”張永華說。
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對此明確要求,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宣傳、政法、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衛生、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判本地區學生欺凌形勢和治理對策,統籌推進本地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
學校應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下稱“學校欺凌綜治委”),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學校欺凌綜治委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法制副校長、教職工代表、德育主任、安全主任、少先隊大隊輔導員或校團委負責人、家長委員會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學校主要負責人任委員會主任。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
同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縣(市、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工作。
根據《實施辦法》,地級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專家庫,協助學校和縣(市、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專家庫由教育、法律、心理、法醫、司法、治安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
此外,《實施辦法》還指出,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
記者了解到,廣州部分學校已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反校園欺凌工作。如廣東實驗中學附屬天河學校原來已有組織專門部門負責反校園欺凌工作,根據《辦法》要求,學校將對組織形式進行改進,同時在高中部學生會中遴選學生參與到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工作中。
為了強化政府部門聯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實施辦法》還建立了問責機制,其中明確規定: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挂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記者 章寧旦)
短評:遏制校園欺凌廣東邁出第一步
近年來,頻頻見諸媒體的校園欺凌事件,刺激著公眾的神經,成為輿論的焦點,遏制校園欺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呼聲越來越高。
校園欺凌不僅損害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更會嚴重傷害他們的精神健康,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在其未來的人生中產生難以想象的負面影響。所以,堅決遏制、嚴肅懲處當前在一些學校蔓延的校園欺凌行為,不僅是學校的責任,更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
但是在呼吁嚴懲校園欺凌的同時,也必須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復雜性,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的認知能力導致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區別對待、教育為主應該是對未成年人犯錯、甚至違法犯罪的主要處理方式。
日前,廣東13部門聯合出台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實施辦法》)集中體現了針對未成年人特點綜合施策的校園治理模式。
首先,科學界定校園欺凌事件。活潑好動是未成年人的特點,不能因為打擊校園欺凌就對學生之間一些正常的行為上綱上線。《實施辦法》特別強調了校園欺凌的惡意性,以及造成的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失,嚴格把校園欺凌劃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其次,強化家庭教育。每個問題少年背后都會有一個問題家庭,家庭教育決定了未成年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實施辦法》增加了監護人陪同未成年人檢討並簽字的內容,客觀上起到警示監護人的作用,督促他們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教育職責。
最后,強化責任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人人有責,但有時人人有責常常會被虛化乃致落空。《實施辦法》把這種責任落實到了每一個具體的政府部門,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方聯合處理校園欺凌事件。同時為了夯實責任,《實施辦法》還構筑了問責機制,以問責推動各部門履責。
遏制校園欺凌是一個系統工程,不但要重視,更要拿出科學有效的辦法。廣東在這方面先行一步,希望廣東的治理經驗能夠為各地提供一個可資借鑒的樣本。(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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