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日起違規電動車超期上路將扣車罰千元

2018年09月29日05:52  來源:北京青年報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駛。《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沒登記的,如果合規應在規定期限內登記上牌,不合規的發放臨時標識。本市對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3年過渡期,不合規的電動自行車未按期申領臨時標識,以及過渡期滿后上路的,交管部門可以扣車,並罰款1000元。

  11月1日起電動車上路須登記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需經過登記,並取得行駛証和號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駛。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規定的發放行駛証、號牌﹔不符合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自《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挂臨時標識,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交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電動車上路不挂牌罰20元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劉恕介紹,電動自行車,主要是兩輪電動自行車,本市目前約有400萬輛,隻有約91萬輛是按照國家標准和法律規定上了牌照,大部分車輛屬於超標電動自行車。3年過渡期結束后,如果超標電動車仍上路,將堅決處罰。

  《條例》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以及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挂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於這些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接受處理后,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督促快遞外賣企業更換超標車輛

  《條例》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按照《條例》規定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對於社會關注的快遞、外賣車輛問題,劉恕介紹,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使用的三輪車和兩輪車很多都是超標車輛。新的法規出台后,將與市交通委、市商務委等部門,盡快研究制定規范,督促快遞外賣企業更換超標車輛。

  共享單車押金應當及時退還

  根據各方意見,《條例》補充完善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的相關義務,提出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實時、完整、准確接入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銀行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及時採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不採取及時措施的,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其他亮點

  平衡車上路

  扣車罰200元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本決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輪、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處10元罰款。

  《辦法》提到,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快遞、外賣等行業常用的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明確了機動車的屬性,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辦法》增加了快遞外賣企業的法律責任,提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提出,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責編: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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