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依法處置行賄人 強力震懾“圍獵者”

2018年09月19日08:38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近日,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建筑承包商陳錫民行賄案,判處陳錫民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今年4月,潛逃江西長達5年之久的陳錫民迫於壓力主動投案,惠安縣監委對其依法採取留置措施。

陳錫民案的查處,是福建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打擊行賄人,向“圍獵者”亮劍的縮影。今年以來,福建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嚴厲打擊行賄行為,持續釋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一批“圍獵者”與被“圍獵者”受到嚴肅查處。

今年4月,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因受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向其行賄的江某等3人分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今年5月,詔安縣官陂鎮黨委原書記張俊榮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向其行賄的11名村“兩委”候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並受到嚴肅處理。

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福建省各地運用好監察法賦予的權力,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給受賄人、行賄人以巨大震懾。

7月6日,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私營企業主鄭國章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前,鄭國章的主要行賄對象,龍海市委台工辦原主任吳志鴻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0萬元。

“在以往的一般案件中,行賄人員往往只是配合調查的証人,特別是非中共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人,隻能提請公安機關配合。現在我們可以依法採取留置措施。”龍海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郭武俊介紹,在查辦吳志鴻一案時,市監委就對涉案的行賄人、“兩非”人員鄭國章採取了留置措施。

福建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對行賄人的處置上,必須善用慎用各項法定調查措施,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展開調查,讓受賄人與行賄人均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嚴查行賄者本人的同時,對於其通過行賄獲取的非法所得,也要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認定和追繳。”福州市晉安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晉安區房管局原局長吳敏捷利用職務之便在征地拆遷中收受賄賂,審判機關不僅對相關行賄人判處刑罰,還對行賄人處罰金10萬元。

福建省一些地區還積極在制度建設等環節出招。德化縣將涉及權力尋租、利益輸送、買官賣官等的受賄、行賄問題列入與檢察機關的協作范圍,並將存在行賄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在行政許可、評先創優、資格評定等方面進行限制﹔龍海市加強行賄人員電子檔案建設,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市行賄數據信息進行梳理和錄入,共涉及行賄人412人,已對91名行賄、送禮人員作出處置。(記者 陳金來)

(責編:丁濤、王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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