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好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 要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姒健敏

2018年08月25日10:24  來源:人民網
 

人大重大事項決定,事關人民福祉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今年9月1日起,《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將正式施行。

該規定共22條,不僅明確人大重大事項的定性定位、內涵范圍、相關程序,還明確了違反規定的追究處理,為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充分的法定依據。

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大重大事項決定要依法打好 “組合拳”,高質量推進民生實事代表票決工作,切實推動浙江省這部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

一、浙江人大重大事項決定工作取得新成就

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由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的性質決定的。它隨著人大制度的完善而發展,隨著人大制度的與時俱進而迸發新的活力。

浙江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從具體實踐看,經歷了從不夠自覺到比較自覺、從不夠重視到比較重視、從不夠規范到比較規范的過程。

其實踐形式主要有四類:一是常規式,即審查和批准“一府兩院”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等事項。這種常規行權方式,有例行性和普遍性。二是應急式,即對涉及地方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快速反應。如2013年黃浦江漂豬事件,把浙江生豬養殖業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當年5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這種應急行權方式,有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三是清單式,即借鑒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將重大事項具體化、條目化和標准化。如2015年11月《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清單》,將該市重大事項分為“議而必決”“議而可決”“報告必備”3類48項。這種列舉做法有具體要求,明顯清晰,但也難以蓋全。四是票決式,即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投票決定當年度政府要辦理的民生實事。這種行權方式10年前發軔於寧海縣力洋鎮、大佳何鎮,現已在浙江的市縣鄉三級實現全覆蓋。截至今年6月底,浙江的市縣鄉共提交候選項目8815個,實際票決通過項目7024個,差額比例25.5%,累計投資額達3449億元。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印發以來,各級黨委更加重視、人大主動作為、政府積極配合,全省重大事項決定工作取得新的成績,有效促進了浙江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人大重大事項決定存在“六多六少”問題

相對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而言,人大重大事項決定顯得不充分、不到位,不同程度存在被動、軟弱、隨意、虛化、使用效果不盡理想等現象,其主要問題可概括為“六多六少”:即被動決定多,主動決定少﹔程序性決定多,科學性決定少﹔隨機商定多,調研論証少﹔柔性決定多,剛性決定少﹔原則通過多,細節審查少﹔作出決議決定的多,事后跟蹤督查的少。

這“六多六少”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有可能被“虛化”,導致決定的意義不大。就其成因,大概有以下四方面的影響因素:

首先,從人的思想認識看。主要存在“四個擔心”:一是擔心權力交叉的“重復論”,即立法、監督、人事任免等都是需要人大決定的大事,又來一個重大事項決定權有些多余、沒啥必要。二是擔心超越職權的“越權論”:認為黨是領導核心,重大決策都是由中央和地方黨委所作,有的地方採取黨政班子聯席會議決策、黨委政府聯合發文,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有越權爭權之嫌。三是擔心給政府添亂的“麻煩論”:認為政府有法定的行政權、執行權和管理權,如果重大事項要報人大來定,會不會給政府制造麻煩甚至添亂。四是擔心難以履職的“無為論”:認為人大立法、監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視察調研等已應接不暇,再開展重大事項決定工作,有些力不從心、擔當不起。

其次,從法規實施配套看。立法有立法法,監督有監督法,任免也有組織法、代表法、選舉法,但如何通過法定程序將重大事項決定從人民意願轉化為國家意志,全國人大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各省有關地方立法規定的內容,與《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要求相比,有些還比較弱,如黨委加強領導、人大請示報告、年度計劃(清單)、調研論証、溝通協商等配套制度政策仍顯滯后。

再次,從人大組織運行看。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行使都設有專委會或工委會,重大事項涉及地方經濟社會各個重要方面、備受人民群眾關注,但尚未設立或明確專門機構。加上人大機關編制緊張、人手有限,如何加強溝通協調、組織公民有序參與、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吸納民意等仍有不少困難。最近兩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還沒有開展過重大事項決定工作。

最后,從權力責任一致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是集體行權、集體決策,體現的是集體意志。在依法履職行權的原則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應對個別具體項目、具體征收行為等行使決定權。如果決策失誤,作為集體和個體的法律責任問題該如何追究,才能真正落實權力責任一致的要求,目前沒有可操作的規定。

三、推進人大重大事項決定要打好 “組合拳”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彰顯人大制度優勢,必須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推進重大事項決定的權威性和剛性落到實處:

第一,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要打好主動拳。必須增強政治擔當,從社會熱點問題切入,自覺、主動地從三個方面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一是選題要主動。要更加注重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議案,從中挑選、確定重大事項的選題。人大代工委要加強統籌,專委會、辦事機構也要主動參與。二是請示要主動。人大常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努力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在黨委領導下依法有序大膽工作。三是協商要主動。既要尊重大多數群眾的意見,也要照顧和採納少數人正確的利益訴求,還要使政府不為難、不干預政府依法履職,這就要求充分發揮人大代工委、專委會和辦事機構的作用,組織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好權力。

第二,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要打好法制拳。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加快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它不是簡單的工作制度,而是重要的政治制度﹔不是一般的具體制度,而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不是權宜之計的制度,而是長治久安的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解決好法規實施的制度配套問題。如完善人大代工委、專委會和辦事機構提前介入、擴大群眾有序參與和重大事項審議、決定、公布、宣傳、跟蹤檢查、問責等制度。為調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讓人民過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人大重大事項決定必須強調規范化和法制化,要科學決定、民主決定、依法決定,才能更好地為民謀利、為國解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要打好閉合拳。針對問題,封門閉戶,避免漏洞。重大事項決定權,縱向覆蓋了五級國家權力機關,橫向覆蓋了各個領域的一切重大事項。它宛如核心位置的“引擎”,體現國家權力機關本質特征的根本權力,立法權、任免權、監督權是由其派生出來的。“四權”有機銜接、形成閉環,見招拆招、環環相扣,才能彰顯人大工作影響力。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連續6年開展食品安全執法檢查,運用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制定地方法規等方式,如能再作出重大事項決定,通過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加強對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並與人大選舉任免工作相銜接,效果肯定會更好。

第四,解決“六多六少”的問題,要打好實效拳。必須准確把握好度的問題:一是大和小的度。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此事在此地此時是大事,在彼地彼時就不一定是大事。省情、市情、縣情、鄉情各有差異,不能一刀切、一個標准量到底,務必根據地方實際分層分類來作決定。二是多和少的度。政府依法管理的事務很多,如果都要由人大來決定,實際上做不到也不必要。不能單純追求數量,隻作號召性、表態性決定,更要注重質量和實效。三是長和短的度。從重大事項決定的時效性來看,既有短平快的事項,也有長治久安的大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審時度勢,該出手時就出手,才能為推進“兩個高水平”“六個浙江”“四個強省”建設作貢獻。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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