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亂停違法理虧遭遇車損自亦有責

胡勇

2018年08月19日08:0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車輛亂停違法理虧遭遇車損自亦有責

  車輛亂停違法理虧遭遇車損自亦有責

  老胡說法

  近年來,因為車輛亂停亂放問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從本期案例來看,一部分車輛糾紛發生於業主之間,更大一部分則發生於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至於糾紛發生的原因,則絕大部分是由於車輛損害、丟失之后,車主索賠引發。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公司負有保障小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對此,《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小區居民也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得違反約定亂停亂放車輛,否則自身也存在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一定比例責任。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本期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中,小區居民羅先生的摩托車在小區內被偷,訴求物業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羅先生是該小區住戶,與小區物業公司有物業服務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摩托車在小區內被偷,說明物業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履行物業服務中存有瑕疵,因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然而,羅先生停放車輛的位置在過道而非小區公用停車位,屬於違規亂停亂放,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其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應對車輛丟失負完全或主要責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最終依照混合過錯原則,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我國已進入汽車時代,公眾也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培養、增強汽車時代的法治意識。遵守停車規定,不亂停亂放妨礙他人。否則,不僅會受到譴責,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胡勇)  

(責編:王夢媛(實習生)、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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