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被告人張岑等40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並對部分罪行嚴重的人員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上述40人均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於2016年8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岑等5人系我國台灣居民。
海澱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岑等40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亞,加入電信詐騙集團。該電信詐騙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並轉撥電話后,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接線人員冒充醫保局或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接線人員冒充公安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接線人員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共同虛構被害人因個人醫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或事由,誘導被害人向指定銀行賬戶內轉賬或匯款,后通過遠程操控等技術手段,對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操作,從而騙取相關被害人錢款。經查,該電信詐騙集團先后騙取被害人陳某、趙某某等20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2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岑等4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出境參加電信詐騙集團,合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國家機關等工作人員,通過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泄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欺騙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進行轉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其中,10人系主犯,30人系從犯。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其個人意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0名被告人在家屬協助下退交了違法所得。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海澱區法院刑二庭法官姜楠介紹,電信詐騙是利用電話、短信、互聯網等電信網絡技術實施的詐騙,其不僅是對犯罪手段的通俗表述,也是法律術語,量刑顯著重於一般詐騙,定罪和証據標准也有所不同,以實現從嚴打擊。電信詐騙迭代迅速、手段多元,且基本均為團伙作案、遠涉海外,“一二三線”分工精確,因其黑產發達、跨區域作案,偵查難度大打擊力度重。此外,電信詐騙涉眾性極強,很多案件被害人可以達到數百人。被害人未報案一方面是由於受害數額小,有的案件為一萬元以下,與維權成本差距不大,另一方面是部分騙局隱蔽性強,被害人誤以為系民事糾紛未報案。
據悉,2014年至今,北京市共審結涉電信詐騙案件40余起,審理被告人近300名,涉及90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額5000余萬元。(法制日報記者 黃 潔 見習記者 張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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