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獻“心坎”難跨越 我們該如何科學看待器官捐獻

2018年08月02日08:06  來源:科技日報
 
原標題:器官捐獻“心坎”難跨越 我們該如何科學看待器官捐獻

  器官捐獻 “心坎”最難跨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7月3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表示,今年前6個月我國公民自願捐獻器官已達2999例,全年有望突破6000例。人體器官捐獻是生命的延續,我們該如何科學看待器官捐獻?

  每年30萬缺口,僅能移植1.6萬例

  人體器官捐獻是一個人去世后,根據本人或親屬意願,將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願、無償的方式捐獻給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用於救治器官功能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夠延續生命,改善未來生活質量。我國每年約有30萬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術僅為1.6萬例左右。

  “從數量上看,2015年,也就是實現器官移植根本性來源改革的這一年,我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是2766例,在2016年就達到了4080例,提高了將近一倍。”郭燕紅說,2017年我國公民逝世后自願捐獻達到了5146例,年均增長速度已超過20%,捐獻例數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二。

  據統計,2017年,我國實施的1.6萬例器官移植手術中,86%的器官是來源於公民逝世后的自願捐獻,14%是來源於親屬間的活體捐獻。今年前6個月,我國已實施器官移植手術9196例,手術量也居世界第二。

  盡管我國每百萬人口年捐獻率已從2010年的0.03%上升至2017年的3.72%。但在現階段,我國依然是世界上器官捐獻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法律尚待完善,觀念亟須改變

  目前我國紅十字會開展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是指面向社會公眾、在其身故后自願的器官捐獻,不涉及活體器官捐獻。截至2018年7月15日,我國捐獻志願者登記數490223人。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在2016年曾對41230人發起網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45%的我國民眾願意做器官捐獻志願者。

  盡管我國器官自願捐獻數已經居世界第二,器官移植技術已達到世界水平,但器官捐獻和移植事業依然受到各種制約,發展並不樂觀。

  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移植科副主任蔡勇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起步晚,有關器官捐獻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協作才可能實現。比如腦死亡的立法,器官移植專門機構的設立,對捐獻者困難家庭經濟上的幫扶,捐獻者子女的教育撫養等。”

  蔡勇希望能加大對器官捐獻的宣傳力度。他說,當前媒體對器官捐獻宣傳少、普及面小,公眾對器官捐獻的認知還不夠,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獻的具體定義以及哪些器官能捐獻。“浙江在這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學習,比如車體廣告,車站等平台平面和多媒體宣傳,舉辦各種公眾活動來跟蹤和深入宣傳器官捐獻。”

  中國器官移植發展基金會理事長黃潔夫教授也多次表示,希望有更多的社會力量加入支持我國公民器官捐獻的倡導工作。

  於是,針對器官捐獻流程復雜、普及度不高等問題,中國器官移植發展基金會管理的“施予受”器官捐獻志願登記網站從2016年底開通支付寶“一鍵登記”通道,可10秒鐘完成器官捐獻志願者登記。目前已有超過30萬人登記注冊為器官捐獻志願者。

  蔡勇說,現在不少人的觀念還比較保守,受到“留全尸”“輪回”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即使逝者生前已明確表示過其願意捐獻器官,隻要家屬或家族中有一個有話語權的人反對,也不能進行器官捐獻。還有的案例,家屬考慮到家庭和社會輿論壓力,不願意承擔毀壞至親身體完整性,出賣親屬器官這樣的罪名,故而放棄器官捐獻。對此,蔡勇表示,社會價值觀需要引導,目前亟須改變人們的觀念。

  盡管醫學在不斷進步,但是當前仍有不少疾病是無法根治的,如對器官衰竭患者來說,器官移植可以說是唯一的希望。很多患者是依靠藥物和機器維持生命,更多的患者在焦急和苦苦等待中離開了這個世界。

  捐獻器官是對病人和家屬最大的恩賜。人一旦去世,他所有的器官對死者已再無維持生命的功能,但對等待移植的患者來說,是他們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不管是傳統的土葬、火化,還是新興的海葬、樹葬等都是處理遺體的一種方式。器官捐獻也是對遺體的一種處理方式。“人體器官捐獻是生命的延續,讓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重獲新生。”

  他山之石

  接力生命,看看國外怎麼做

  蔡勇說,在器官捐獻方面,國外的經驗也值得學習。如美國、西班牙等國,有國家立法制定的器官移植專門機構,這些國家早我國幾十年就開展器官捐獻工作,器官捐獻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因此捐獻率較高。

  比如美國、德國、土耳其法律規定,如果死者生前通過口頭或書面文件形式自願做出器官捐獻決定,那麼移植管理部門有權在其死亡后摘取器官,不過其家屬表示反對的話,醫生也將尊重家屬意見。法國、西班牙、新加坡實行的捐獻原則是“推定原則”,即如果死者生前未明確表示反對器官捐獻的決定或曾經有表示捐獻的意願,那麼醫生有權在其腦死亡后將腎臟、肝臟等器官取出,為其他患者進行移植。

  美國所有器官捐獻工作均由OPO(器官獲取組織)完成。所有OPO成員均由健康和自類服務秘書處指派,並對聯邦政府負責,同時也是國家器官獲取和移植網絡(OPTN)的一員。OPO一方面與醫務人員和醫院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負責與捐獻者家屬進行溝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獻者器官。在美國,捐獻者死亡后,約42%—69%的家庭同意進行捐贈﹔但如果捐獻者生前曾登記願意捐獻器官,家屬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責編:申亞欣、王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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