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3個“不得”再堵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后門”

2018年03月31日12:18  來源:新華網
 

圍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財政部日前專門就國有金融企業投融資行為發文,為國有金融企業行為劃定“紅線”。

在這份名為《關於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表示,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違法違規和變相舉借債務的問題,舉債方式日益多樣化,風險不斷增加。”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說,“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觀不正確、部門項目審批責任不落實等原因,也有金融企業推波助瀾的因素。”

這份通知篇幅不長,但令人注意的是,“不得”一詞竟出現23次之多。如在“資本金審查”章節,通知規定,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在“政策性開發性金融”章節,通知明確,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擔償債責任的文件,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違法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負擔。

在“財務約束”章節,通知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充足提取資產減值准備,嚴格計算佔用資本,不得以有無政府背景作為資產風險的判斷標准。

在“PPP”章節,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以PPP項目規范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對於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証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証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項目,不得提供融資。

“這重點規范了國有金融企業參與PPP項目的經營行為,避免PPP異化為新的融資平台。”這名負責人說。

通知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范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此外,通知還提出了“其他金融企業參照執行”。

長期研究地方債課題的業內人士認為,財政部此前多次發文“開前門、堵后門”,此次一系列“不得”體現出政策制定者靶向精准且注意拿捏力度,在著力避免對國有金融企業正常運營造成過大沖擊的同時,防范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繼而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落實成效令人期待。

(責編:馮人綦、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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