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修改前后內容對照表【7】

2018年03月27日22:07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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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修改后內容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

五、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修改后內容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並作出決議。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修改后內容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修改后內容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

(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修改后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

修改前內容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修改后內容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

修改前內容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

修改后內容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

修改前內容

第五章

附則

修改后內容

第六章

會徽

修改前內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行。

修改后內容

(空)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產黨領導﹔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分別為誕生時間、名稱。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會徽。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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