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談微信轉錯賬:不該成為無解難題

2018年01月03日08: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媒體談微信轉錯賬:不該成為無解難題

微信轉錯賬不該成為無解難題

最近,張師傅十分沮喪,因自己疏忽大意錯將1萬元轉給陌生人,而這是10個農民工的回家路費。報載,張師傅帶領工人在工地干活,老板給張師傅轉了農民工回家的路費。張師傅又給工友王芳的微信號轉賬1萬元,但其添加的並非王芳的微信號,而是陌生網友。當他向該網友留言要求退還時,對方一直沒搭理,后被對方拉黑。隨后張師傅和工友先后到了公安局和法院,但要告對方,得先知道對方是誰。張師傅兩次向微信管理平台提交了申訴申請,但得到的都是程序式回復。

隨著微信這一聊天工具的普及,通過微信發紅包、轉賬的人非常多。但梳理報道,因疏忽大意而轉錯賬的大有人在。筆者認為,雖然轉賬人對轉錯賬應負主要乃至全部責任,但這並非其不能索回錢款的理由。

在微信轉錯賬事件中,收款方一般構成法律上所說的不當得利,即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義務。按照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不當得利受益方應根據受害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拒不返還且數額較大的話,則可能構成侵佔罪,應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但現實中,轉錯賬者可能陷入求助無門、難以舉証的惡性循環中。如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則應有明確的被告,否則根本無法立案。而按刑法告侵佔罪,受理時也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然而,微信平台一般又不會輕易根據受害方的要求提供收款方的詳細信息。這樣一來,受害人便會陷入要想司法機關介入處理,就要提供明確的收款方,要想微信平台順利地提供收款方信息,則應由司法機關先行介入的怪圈,非常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對此,微信平台及相關部門理當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及監管責任。一是嚴格執行實名制,關閉未實名認証賬號的交易功能,這也是維護金融安全,打擊詐騙等犯罪的基本措施。二是不妨設定二次驗証程序,銀行轉賬程序中,便會要求絲毫不差地輸入收款戶名和賬號,否則無法轉賬。微信轉賬中,也應對大額轉賬設定驗証環節,必須輸入收款方經實名認証的姓名,方可完成轉賬,進而給轉賬方一個“審查”環節。三是支付平台應提供低門檻的查詢服務,一旦發生轉錯賬現象,受害方可憑報警記錄查詢收款方信息,或者受害方無須提供收款方詳細信息便可向司法機關求助,由支付平台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解決受害方求助無門難題。

微信已不再是單純的社交工具,而是兼具支付功能、收款功能的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准金融機構”應負起社會責任。

(責編:郝莉曼(實習生)、王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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