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地圖不得含危害領土主權內容

2017年12月06日06:18  來源:法制日報
 

  新版《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強化地圖審核監管

  地圖不得含有危害領土主權內容

  本報北京12月5日訊 記者郄建榮 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公開發布。據國土資源部介紹,《規定》以新修訂的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為依據,以優化地圖審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減少和杜絕“問題地圖”的發生為立法宗旨,對規范地圖審核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說,《規定》明確了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

  根據《規定》,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已審核批准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申請人應當依照《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但是,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等則不需要審核。

  全國地圖,即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歷史地圖等,則需要經過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規定》指出,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后,要對以下地圖內容進行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等。

  魏莉華表示,《規定》明確地圖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歷史疆界等各類界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與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危害領土主權、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

  魏莉華說,新修訂的《規定》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地圖是國家版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國家的主權范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魏莉華說,《規定》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明確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本報北京12月5日訊

(責編: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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