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5日電 記者15日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安監總局日前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准確判定、及時整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將《判定標准》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通知》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40種情況將納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証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証﹔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証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証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証。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証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証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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