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少數政府信息公開網站被曝泄露居民身份証號、聯系方式、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甚至有的還公開了病情信息。信息公開將行政權力置於陽光之下,便於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但信息公開豈能不顧個人隱私的保護?
記者調查發現,少數基層政府之所以在信息公開時隨意性強,主要因為標准不清與意識不足。專家建議,加快建立政務信息公開標准,既要確保政務信息陽光透明便於監督,也要為保護居民隱私設定紅線。
少數政府網被質疑泄露居民信息
近日有媒體連續報道稱,安徽合肥、銅陵,江西景德鎮、宜春等地政府信息公開網存在泄露居民隱私情況。
報道指出,合肥市廬陽區杏林街道辦事處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發布的城市醫療救助對象花名冊(1-10月)中,公開了居民住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及包括尿毒症、肺癌、慢性腎衰竭等個人病情信息﹔銅陵市銅官區翠湖社區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發布的《2017年孕前優生檢查參檢人員名單》中,也完整披露了23對夫妻的姓名及檢查日期。
在景德鎮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當地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公示的《第二批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公示》中,公布了學生姓名、身份証號以及聯系電話等﹔宜春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宜春市財政局發布的《關於公布2017年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宜春考區合格人員名單的通知》中,公布了全部合格考生的証書編號、准考証號、身份証號碼、姓名等信息。
記者採訪發現,經媒體報道后,所涉名單均已從當地網站上撤下。同時,安徽省迅速下發了開展涉及個人隱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平台(網)進行全面排查。景德鎮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局長王寒則表示,目前,已要求經辦人員逐一致電領取補貼的當事人,請求諒解,並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集體學習有關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
信息公開網為何守不住個人隱私?
記者調查發現,上述被曝泄露公民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例背后,既有不能公開的信息內容缺少操作性標准的原因,也有基層行政部門保護公民隱私意識薄弱的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提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那麼究竟哪些信息屬於不應公開的個人隱私呢?基層反映,由於缺少標准化的實施細則,一定程度上導致辦公人員“很困惑”。“具體到某一項工作,可以公開到什麼程度,沒有明確要求。”安徽省政務公開辦業務二處處長高勛炳說。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翠湖社區黨工委委員、公共服務中心副主任江濤同樣表示,公開孕前優生檢查參檢人員名單之前,已把地址、電話等信息隱去,沒想到僅公布姓名和檢查日期,還是引發爭議。“到底哪些不能公布,希望有一個標准。”江濤說。
“如大病救助不公開病種,就會導致病人對他人數額較大的報銷費用有猜測與不滿﹔廉租房公示不公開家庭住址、現有住房面積等信息,不利於接受監督。”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公開辦常務副主任楊永利認為,個人隱私具有相對性,是否構成隱私,應視具體情境而定。
但在具體情境中,對於公示內容的要求並不充分。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一些地方部門部署工作時,不會對公示信息具體內容做詳細要求﹔同一項工作各地公示內容差別很大。如江西省“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工作,一些單位和機構僅公示了姓名和學院等,但也有一些則公示了聯系電話、公司名稱地址、補貼金額等更多信息。
記者還注意到,一些基層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中,保護居民隱私的意識較為薄弱。如宜春市財政局會計科負責人表示,公布考生身份証號碼,最初是因部分考生提出“証書還未下發,方便用人單位核實”,結果“好事沒有辦好,沒有要求公開的也公開了。”合肥市廬陽區政務公開辦同樣承認,是因工作人員業務不熟,保密意識不強,才將救助對象住址、病種等信息一並公布。
如何既充分公開又能保護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將行政權力置於陽光之下,便於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但信息公開,一定要把握好邊界。身份証號碼等個人信息如若隨便公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導致嚴重后果。”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分析說。
專家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是方向,不能因為擔心涉及個人隱私就不公開,但一定要處理好“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之間的關系。2017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做了更加詳細具體的補充,明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部分基層工作人員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標准化和規范化很重要,建議把每個行業、單位可公開的內容和流程,用制度一一規范。“這需要各項目的主管部門擔起責任。安徽已成立專項推進小組,政務公開辦聯合各部門開展試點,預計年底出台試點領域基本標准,讓基層政府信息公開更有章可循。”高勛炳說。
基層工作人員還建議,隨著各地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應加大對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技術把關”,如增設“識別隱私信息”模塊。例如,合肥市已委托軟件公司做技術開發,對信息發布時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自動預警提示。
此外,專家建議加大對基層信息工作者的培訓,提升其隱私保護意識。汪玉凱分析說,當信息公開遇到邊界不清的“有爭議”情況時,相關信息發布者要用心思考、創造性工作,避免簡單地生搬硬套,把好事辦砸了。(張紫赟 秦宏 周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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