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等三部門發文: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

禁止以任何方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2017年10月10日12:59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賈玥)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化光伏扶貧用地保障,進一步細化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切實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

2015年,國土資源部等六部門曾聯合下發《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明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對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光伏扶貧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光伏發電產業持續發展,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光伏發電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佔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意見》明確,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意見》要求,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建設要求、認定標准、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於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

《意見》強調,要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除文件規定的情形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的,應當按違法用地查處。布設后未能並網的光伏方陣,以及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恢復原狀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或責令整改。項目違反規定的,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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