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電台電視台應在重要法定節日播放國歌

2017年09月30日07:16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人民網北京9月30日電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29日發布通知,要求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中國教育電視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台,應當於北京時間上午10點整在其主頻率、主頻道播放國歌。

通知強調,充分認識頒布和實施《國歌法》的重要意義。國歌是憲法確定的國家重要象征和標志。頒布和實施《國歌法》是落實憲法規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的重要舉措,要通過《國歌法》的實施,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斗。

通知要求積極開展《國歌法》的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對《國歌法》和國歌的宣傳,宣傳國歌歷史和精神內涵,普及奏唱禮儀知識,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通知要求,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依法播放國歌。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中國教育電視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台,應當於北京時間上午10點整在其主頻率、主頻道播放國歌。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應當在適當的時點依法播放國歌。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國歌應當與前后節目相協調,維護國歌尊嚴。

此外,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國歌應當使用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在官方錄音版本確定前,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使用當前符合國歌標准演奏曲譜的通用版本。電視台播放國歌時,所配視頻由中央電視台按照《國歌法》精神組織專家審定后錄制。

通知還要求,新聞媒體在對奏唱國歌場合的宣傳報道中,應當遵守《國歌法》有關規定。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對新聞媒體、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等有關國歌使用的審核工作,防止出現國歌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等有損國歌尊嚴、違反《國歌法》規定的情形。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國歌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時上報總局。

(責編:曹昆、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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