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將初審: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銜接

2017年08月28日17:30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 趙恩澤)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檢察院職權和人員的重大調整。草案努力做到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何嗶輝說。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京開幕,何嗶輝作了關於檢察院組織法修改草案的說明。

何嗶輝說,為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草案將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修改為“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權的具體情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定。

何嗶輝介紹,本次修改工作將努力體現司法體制改革稱成果,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用法律制度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准確把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調整范圍,妥善處理與訴訟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的關系。同時,因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涉及面廣,有些改革還在試點過程,對一些實踐不夠、尚未形成共識的問題,隻作原則性規定或者暫不作規定。

草案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增加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草案對近年來各地試點的派駐檢查室予以肯定。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等場所設立檢查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同時,草案規定,設置檢查室應當從嚴掌握,“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查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查室,應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

何嗶輝表示,根據多年來任命檢察長的實際情況,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草案規定﹔“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

為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草案明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關於檢察官職業保障,草案也有多處涉及。規定,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建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人民檢察院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檢查工作需要。

(責編:馮人綦、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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