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個別地區較大事故責任追究未執行到位

2017年08月15日08: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國務院安委會:個別地區較大事故責任追究未執行到位

  國務院安委會巡查組反饋第四批巡查情況

  個別地區較大事故責任追究未執行到位

  記者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國務院安委會巡查組日前反饋第四批巡查情況,通報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

  今年6月至7月,國務院安委會8個巡查組先后進駐內蒙古、上海、湖北、甘肅、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各地區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監管體系、推進依法治安及重點工作措施落實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20個安委會成員單位未明文規定安全生產職責﹔推進依法治安力度不夠,基層執法偏輕偏軟,2016年自治區查處安全隱患問題處罰率僅為4%﹔執法規范化建設滯后,大部分基層單位未制定執法信息公開制度﹔道路交通、消防火災等部分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上海市貫徹落實中央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工作力度不夠,具體實施方案尚未出台﹔未建立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安全監管機構缺口較大。

  湖北省貫徹落實中央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進展遲緩﹔一些部門“三定”規定未明確安全監管職責﹔一些地區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

  甘肅省建筑施工、森林防火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出台本省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分級標准。

  海南省個別地區安委會成員單位未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不完善,未設立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多數地區“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中未設置安全生產指標。

  西藏自治區基層執法力量普遍薄弱,74個縣(區)均未設置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多起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未執行到位,事故調查處理時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大部分企業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工作。

  青海省縣級安全監管機構仍有缺口,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全省有4個州、20個重點縣(市、區)尚未單設安全監管機構﹔部分地區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多數地區安全風險評估管控推進緩慢,未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一些市州“打非治違”未嚴格對非法違法行為進行罰款等處罰。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職責邊界不清晰,個別領域存在監管盲區﹔企業違法生產建設問題比較突出﹔基層安全監管力量薄弱,普遍未設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相關省、市、縣(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表示,將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巡查反饋意見,立即整改。(記者丁怡婷)

(責編:張夢真(實習生)、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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