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司法解釋 強迫幼女賣淫起刑點10年以上

周斌

2017年07月24日08:3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兩高公布司法解釋 強迫幼女賣淫起刑點10年以上

  本報北京7月23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屬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司法解釋共14條,於今年7月25日起實行。

  司法解釋規定,組織他人賣淫,具有“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等6種情形之一的﹔強迫他人賣淫,具有“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5種情形之一的,屬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明確,犯組織、強迫賣淫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人參與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對傳播性病罪作出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司法解釋明確了“明知”的3種情形,包括有証據証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或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等。

  司法解釋還明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重傷”,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責編:申亞欣、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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