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的“軍令狀”(習近平治國理政·關鍵詞(61))

本報記者  申孟哲

2017年06月19日05:0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6月16日,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反饋情況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第二次集中向社會公布,當天公布了中央巡視組對14所中管高校黨委開展專項巡視的反饋情況。多個高校黨委被中央巡視組指出落實管黨治黨“兩個責任”不到位等問題。

  ……

  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給中國和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何鞏固和發展已有成果、把這項艱巨任務繼續推進下去?需要在體制機制上進行突破,用制度來固化。

  因此,就有了“兩個責任”這個概念。

  

  制度籠子

  什麼是“兩個責任”?簡單說,就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上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其中,各級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負“監督責任”,合稱“兩個責任”。

  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

  其后,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巡視匯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等多個場合,習近平都多次提到“兩個責任”。

  反腐敗斗爭中出現的一些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深思。在這些問題中,除去人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視。在過去的理解中,抓黨風廉政,似乎應該是紀委的分內之事。因此,許多黨政機關的主官,就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重業務、輕黨建”的傾向。因此,強調“兩個責任”,就是通過責任追究扎緊制度籠子的一種做法。

  守土有責

  對於“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習近平曾指出: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如果一個地方腐敗問題嚴重,有關責任人裝糊涂、當好人,那就不是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人!

  換句話說,黨委、紀委、其他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守土有責”。一方失守或擅離職守、玩忽職守,制度就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針尖大的窟窿就會漏過斗大的風。

  事實上,2015年已經被定義為反腐的“責任追究年”——不僅要推動主體責任的層層落實,而且會強化責任追究,尤其是要突出問責。比如,2015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就首次曝光了8起履行“兩個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例,涵蓋廣東、上海、山東、山西、湖南、雲南等多個省市﹔2014年中央第三輪巡視單位晒出的整改清單中,多家單位都晒出了有關國企央企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因為下屬違法違紀而被追責的案例。

  問責制度的不斷完善也為問責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2015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2016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問責情形以及相關處分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問責提供“標尺”的同時,促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更好地履職盡責。

  理順關系

  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責任、落實責任。“兩個責任”的厘清,對於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推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什麼要強調黨委的“主體責任”?這是因為,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到黨風廉政建設成效。比如,有的黨委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成分內之事,開個會、講個話就萬事大吉了﹔有的疏於教育、管理和監督,放任一些黨員干部滑向腐敗深淵﹔有的領導隻表態、不行動,說一套、做一套,甚至帶頭搞腐敗。因此,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解決好不想抓、不會抓、不敢抓的問題,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同樣,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對黨風廉政建設責無旁貸,必須履行好監督責任。過去,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有的紀委承擔了很多本該由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擔的任務,出現了越位、缺位、錯位、不到位的現象。明確並落實好紀委的“監督責任”,才能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工作和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要防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流於形式,就必須完善並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辦法,對每一個問題都要分清黨委負什麼責任、紀委負什麼責任、有關部門負什麼責任,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堅持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責編:王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