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6日電(記者 曾偉)記者今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記者了解到,《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組織做好改革相關工作。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據悉,《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要求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國家安全﹔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方面,《方案》強調,做好礦業權出讓基礎工作,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採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証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於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轉為採礦權后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佔用費收取標准,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採礦權佔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准。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採主體和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採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准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採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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