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爭年底全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設立公職律師

胡永平

2017年05月24日08:00  來源:中國網
 
原標題:北京:力爭年底全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設立公職律師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力爭到2017年底,全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市、區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深入推進公司律師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早在2016年6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曾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該《意見》提出,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法治建設規律和法律顧問、律師工作特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依法辦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同時,《意見》還提出了明確的目標: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全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

  《方案》提出,北京市處級以上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人民團體可參照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是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制、執法、監督、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經所在單位同意,申請取得公職律師証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方案》指出,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2.參與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証﹔ 3.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所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4.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方案》還對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

  堅持統籌銜接推進。著眼於本市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大局,規范做好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審批、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規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進入社會律師領域的准入程序,積極暢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法官、檢察官之間的交流渠道。

  國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

  《方案》顯示,公司律師是與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法律相關事務且擔任法律顧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經所在單位同意,申請取得公司律師証書的人員。

  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具體包括: 1.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2.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3.為企業改制重組、並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5.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6.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隻辦本單位法律事務

  該《方案》規定,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証和發問、質証、辯論等律師執業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方案》還對二者的從業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公司律師因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社會律師之間可以依規流動

  《方案》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脫離原單位,其在原單位的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証書予以注銷,若繼續從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需要通過新單位重新提交申請﹔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與程序辦理,其從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工作年限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記者 胡永平)

(責編:杜晨歌(實習生)、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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