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25日電(記者 馬學玲)兩高25日公布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等七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准﹔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明確何為“邪教組織”
何為“邪教組織”?針對這一問題,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即作出界定。
《解釋》第一條規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最高可判無期
《解釋》第二條明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些情形包括“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聚眾包圍、沖擊、強佔、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及“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等。
《解釋》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或者“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准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邪教致三人以上死亡,最高可判無期
該司法解釋還對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予以明確。
《解釋》第七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二)造成九人以上重傷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等將從重處罰
該司法解釋還對從重處罰的情形予以明確,第八條規定,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
——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邪教組織被取締后,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后,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
——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行為人真誠悔罪,或可免予刑事處罰
在明確“從重處罰”情形的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堅持寬嚴相濟。
為突出打擊重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進邪教組織成員自我轉化,貫徹認罪認罰從寬精神,《解釋》對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人員規定了特別從寬制度。
其中第九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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