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務員辭職進入企業工作者日益增多,其養老關系如何轉移、退休后的待遇如何計算,成為公務員群體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昨日,人力社保部發布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辭職離開,其養老保險關系將被轉移到戶籍所在地。
人社部最新出台的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隻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
以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企業職工的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文/本報記者 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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