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范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依法合理用地

2016年12月01日17:00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人民網12月1日電 近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發布<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4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負責人就14號文件的發布背景、主要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談編制和發布《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背景。

答:200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9〕7號),《指標》發布實施以來,在規范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依法合理用地,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對2009年編制的《指標》進行修訂,主要是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修訂《指標》是完善土地使用標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有效手段。《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61號令)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准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進一步要求,健全用地控制標准,嚴格執行各行各業建設項目用地標准。對2009年版的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進行修訂,既是完善建設用地標准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石油天然氣用地管理,促進石油天然氣項目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

二是《指標》修訂是滿足石油天然氣行業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油氣田採油井場、採氣井場的鑽井技術不斷提高,目前井深已經達到7000米。在2009版的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用地指標中,油氣田採油井場、採氣井場井深隻控制到3000米,不能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因此,修訂完善《指標》,保障石油天然氣行業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的用地需要,十分必要。

三是《指標》修訂是支持石油天然氣行業國際合作的現實需求。近幾年,石油天然氣行業國際合作不斷深化,中國的國際合作越來越深入,天然氣合作項目不斷拓展。因工藝要求和國家環保標准提高,長距離輸氣管道的管徑已超過1200毫米。而在2009年版的石油天然氣用地指標中,輸氣管道的管徑最大隻有800毫米。修訂完善《指標》,滿足長距離大管徑輸氣管道項目的用地需要,有利於油氣資源國際合作。

四是國家對《指標》修訂有明確要求。2015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的《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安委〔2015〕4號)中第四條要求:“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組織制定油氣輸送管道項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標准。”《國土資源工作要點》(國土資發〔2016〕1號)進一步明確,由利用司牽頭,在第四季度發布《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修訂完善《指標》,既是落實國務院安委會確定的任務分工,也是落實部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要求。

問:請您談談《指標》修訂的原則。

答:2009年發布實施的《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9〕7號)共六章,分別是:總則、節約集約用地的基本規定、油田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氣田工程建設用地指標、長距離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用地指標調整。總體上看,2009年版的《指標》結構比較合理,內容相對完整,因此,本次修訂遵循四個原則:一是結構微調原則。在保持《指標》原有結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將第一、二章合並為一章,統稱為基本規定,另外四章保持結構不變。二是科技創新原則。將近年來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的新工藝新技術對土地的需要,較為客觀地體現在用地指標中。三是安全生產原則。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因素,實行安全生產前提下的合理用地。四是節約集約原則。《指標》修訂充分體現國家對節約集約用地的最新政策要求。

問:請您談談對《指標》的定位。

答:14號文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修訂后《指標》,既有技術標准方面的要求,又有管理政策上的要求。既是建設單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過程中確定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又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用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后監管的依據。二是《指標》實行上限控制,石油天然氣項目的用地規模應控制在《指標》確定的用地規模內,不應突破《指標》確定的用地規模上限。三是《指標》中所指的土地,既包括農用地,也包括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項目用地無論佔用的是農用地、建設用地,還是未利用地,均應遵循本指標的控制性要求。

問:請問《指標》在主要內容上作了哪些調整?

答:與200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下發的《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9〕7號)相比,修訂后的《指標》在內容上主要作了四方面調整。一是在第一章基本規定中,增加了土地利用管理的法規政策要求。明確了指標主要適用於新建陸上油氣田及長輸管道站場工程項目。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確需突破《指標》確定的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的,需要開展節地評價,評審論証。二是在第二章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標中,將油田工程用地功能分區從原有的10個調整到13個,增加了新的站場類型和分檔類型。三是在第三章氣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標中,對氣田工程項目的功能分區作了調整。增加了新的站場類型和分檔類型。四是增加了長距離輸油氣管道管徑和分檔數據。《指標》修訂后,天然氣管道的管徑從由800mm調整到1500mm,增加了大口徑天然氣管道的分檔類型。

問:與2009年的《指標》相比,修訂后的《指標》有哪些特點?

答:與《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9〕7號)相比,修訂后的《指標》主要體現三個特點:一是廣泛性。修訂后的《指標》進一步擴大了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的覆蓋面,將目前國內新增的各類油田、氣田、輸油氣管道的建設項目用地全部涵蓋在內,實現了石油天然氣工程項目用地的全覆蓋。二是規范性。修訂后的《指標》依據國家節約集約用地政策要求和石油天然氣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對指標控制作了明確要求,對功能分區進行了細化,具有科學性和規范性。三是實用性。在《指標》修訂過程中,我們收集了全國多個省份、多種地形地貌情況下的油田、氣田、輸油氣管道項目實際建設案例,通過對用地規模測算,計算出用地指標,並充分征求意見,開展專家論証,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責編:李警銳、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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