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行政應訴新規下月施行: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

2016年11月10日08:4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廣東行政應訴新規下月施行: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

  一些地方和行政機關領導對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應訴能力水平有待提升﹔部分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一把手,不願出庭應訴﹔部分出庭人員應訴水平不高,不熟悉行政訴訟流程、規則﹔個別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尊重司法權威,敗訴后又不反思、不糾錯、不追責,不履行生效判決……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行政訴訟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的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有望在今后一段時間得到有效解決。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廣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應訴責任、落實機制、組織保障、考評監督等方面全面規范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充分回應老百姓“告官不見官”問題。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佔比14%

  目前,行政爭議仍然是社會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方面。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普遍偏低,是困擾行政應訴工作的一大難題。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介紹,近年來,廣東法院積極探索實施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目前,全省除了汕頭、梅州、陽江、韶關外,絕大多數地市94.4%的一審行政案件已實現異地管轄,較好環節了行政審判法官人力不足、力量分散、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有效推動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龔稼立介紹說,從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廣東省法院審計的19610件一審行政案件中,經開庭審理並判決的案件共11472件,絕大多數行政機關能派員出庭應訴,其中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1649件,佔14.37%。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行政訴訟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隨著行政應訴案件持續大幅增長,尤其是行政復議機關成為行政訴訟案件共同被告大大增加,行政應訴隊伍力量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

  廣東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林浩坤介紹,檢查中發現,部分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沒有理解和充分認識新行政訴訟法實施的重要意義,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一把手,不願出庭應訴。不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執法人員認為行政應訴是法制部門的事,消極對待、推諉塞責。個別政府和相關部門甚至不派工作人員,隻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報告指出,從行政訴訟案件反映出一些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處理糾紛的能力欠缺,存在不依法決策、“以權壓法”、違法干預行政審判的現象。據統計,2015年,全省法院共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2344件,行政機關敗訴率為17.97%,高於全國行政機關平均14.68%的敗訴率。

  制定限定措施回應“告官不見官”

  “從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看,政府和相關部門副職出庭應訴佔大多數,正職負責人出庭率偏低,省直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不多。”林浩坤說。

  為此,《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的應訴責任: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是該行政機關行政應訴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組織依法答辯、舉証、出庭應訴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責任。

  《規定》制定了落實機制,設定了行政機關正、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順序: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為了回應老百姓“告官不見官”問題,規定還明確了限定措施: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本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或者外聘的法律顧問出庭。

  記者注意到,《規定》還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規定: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不得僅委托代理人出庭。

  《規定》還要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政訴訟案件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數量。

  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將被問責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部分出庭人員應訴水平不高,庭前准備不充分,不熟悉行政訴訟流程、規則,答辯缺乏針對性和說服力。

  “實踐中,還存在個別政府和相關部門在行政應訴時,不尊重司法權威,敗訴后又不反思、不糾錯、不追責,不履行生效判決,對司法建議書敷衍應付等現象。”林浩坤對記者說。

  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規定》首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應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工作,及時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廣東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加強組織保障及提高應訴能力,規定還明確要求,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証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訴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

  “《規定》通過明確考評范圍,建立備案制度和問責制度,全面加大了監督力度,以此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落實。”這位負責人說。

  根據《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本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應當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評范圍。

  《規定》還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行為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章寧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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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譽峰(實習生)、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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