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將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中辦印發試點方案的消息7日晚公布,雖然沒有趕上當晚的“新聞聯播”,但在輿論場上已然成為焦點。三地的試點,是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路,而正如試點方案所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
關於監察體制改革,此前已有線索和信號可尋。10月27日,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有人注意到,這是“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等首次並列提出”,意味著新的國家監察體系建設已提上中央議程。實際上,在2016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就對此有所論及: “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中央紀委這次全會還提出“研究修改行政監察法”。
作為一項如此重要的改革,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再有序推開,無疑是穩妥的路徑選擇。而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的形勢和任務之下,此時部署在三個各具特色與代表性的省市展開試點,彰顯了推進改革動真碰硬而又蹄疾步穩的考量。
監察委員會有啥要點?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牽一發而動全身,更何況一項重大的改革?現行的行政監察制度有憲法法律支撐,並有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保障。試點之后推進改革,自然涉及法律的修改等諸多事宜,以實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即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資源整合、機制銜接,方成體系。那麼,問題來了——
中國現有的反腐機構有哪些?
腐敗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大體上可以分作兩大部分:依據刑法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失職瀆職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的職務犯罪行為﹔依據黨紀和政紀應當受到的懲處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中國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總體框架: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在實際工作中,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以及國家預防腐敗局。
各級紀委——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的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重要機構。

司法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承擔包括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在內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及時、公正地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作出判決,依法懲治腐敗犯罪。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職能。需要注意的是“反貪局”,反貪局不是獨立的機構,而是設立在檢察機關中的重要職能部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其主要職責除了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偵查、預審工作,還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等。此后,省、市、縣級檢察院也設立了反貪局。
此外,各級檢察院還設立反瀆職侵權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監察機關——
政府監察機關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等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在中央層面,監察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在地方,政府監察部門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
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是依據憲法設立的審計監督機構,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地方審計廳(局)是地方政府組成部門。
國家預防腐敗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是中國政府為統籌預防腐敗工作而專門設置的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2007年成立,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在監察部加挂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此后,地方也相應成立預防腐敗局。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也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承擔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相關工作。
反腐機構這麼多,如何配合工作?
不同的反腐機構,如何做到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一般這樣處理: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掌握黨員違紀線索之后,經調查認定為違犯黨紀的,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處分﹔對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監察機關對於違反政紀的監察對象,作出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安、審計、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移送司法機關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政府監察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違犯黨紀或政紀的,將有關証據材料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政府監察機關處理。
通過梳理可知,中國的反腐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完善,而面對當前新的挑戰,各反腐機構之間存在的力量分散、邊界不清,職能重疊、標准不一,缺乏規范高效的銜接配合等問題也日益凸顯。監察委員會成立,對現有的反腐機構格局將帶來哪些影響?如何整合再造?還需要在三地試點中進一步觀察。(本文首發於“一撇一捺”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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