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增強派駐機構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深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西藏自治區紀委辦公廳印發了《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委派駐機構負責人開展廉政談話的實施辦法(試行)》,著眼於教育、警示和提醒,強化黨內監督,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讓廉政談話走向規范化。
談話要求更明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政談話由自治區紀委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指定派駐機構副廳級紀檢員、監察專員或紀檢組副組長實施,面向駐在單位或綜合監督單位全體黨員、干部,重點是領導班子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重點崗位人員等。明確要求談話人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的談話人,根據有關規定從嚴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明確指出談話對象須端正態度、積極配合,客觀真實、認真負責地匯報情況、反映問題。
談話情形更具體。《辦法》具體規定了11種必談的情形:在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方面存在搞變通、打折扣現象的﹔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黨組織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班子成員“一崗雙責”方面存在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實的﹔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嚴格,存在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的﹔執行“六項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區黨委“約法十章”“九項要求”不嚴格,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制度不嚴格,在干部選拔、交流、輪崗和職稱評定中,干部群眾反映集中的﹔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專題民主生活會、專題組織生活會、年度考核、民主評議、干部考察考核中,干部群眾意見較多的﹔有信訪舉報反映但線索籠統不具可查性的﹔宗旨意識淡薄,責任擔當不夠,履職不到位、工作滯后的﹔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應當開展廉政談話的情形。
談話程序更規范。為確保廉政談話有章可循,取得實效,《辦法》作出了更加規范的設計。廉政談話需擬定方案,提前確定集體談話或單獨談話方式,確定談話對象和談話提綱。談話要把准時機、摸准情況、定准主題、找准定位、辨准是非,避免走形式走過場,確保談話質量。談話后形成談話記錄,主要包括時間、地點、談話人、談話對象、記錄人、談話原因、談話內容等7項內容。根據需要將談話情況向駐在單位或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匯報,同時按照《自治區紀委通報工作和下級紀委向自治區紀委報告工作辦法(試行)》精神,每月將廉政談話情況一並納入工作報告中。針對需要整改的問題,談話對象應在談話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方案,2個月內進行集中整改。通過廉政談話,發現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線索的,派駐機構應同時向自治區紀委和駐在單位或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報告。(西藏自治區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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