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 死緩減為無期后終身監禁 不得減刑假釋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公開宣判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魏鵬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魏鵬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鵬遠先后利用擔任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司煤炭處副處長、煤油處調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煤炭處處長、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項目審核、專家評審及煤炭企業承攬工程、催要貨款、推銷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70911317億元﹔魏鵬遠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鵬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魏鵬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魏鵬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魏鵬遠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羅沙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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