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國家賠償新標准:242.3元/日

楊鳳臨

2016年05月17日08:35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最高檢發布國家賠償新標准:242.3元/日

  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准242.3元,該標准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准為242.3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准。

  據了解,最高檢基本每年都會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國家賠償金標准。(記者 楊鳳臨)

(責編:蓋琳(實習)、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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