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商家提供的產品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等5種情形下,消費者協會可提起公益訴訟。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訴訟范圍之內。
訴訟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是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條件。”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且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
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釋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5種情形。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法官在判斷“社會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解釋》基於法律規定的預防原則,對“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並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適度擴大了可訴范圍。“也就是說,司法解釋規定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不僅指消費者的實際損害,還包括損害危險。”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法律規定經營者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並採取措施。因此,消費公益訴訟並不以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為前提。
針對消費者在維權時遇到最多的“霸王條款”,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合同中有關不公平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私人利益的重災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作為維護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實現對消費者集體救濟的有效路徑,是清理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要手段。
私益訴訟可搭公益“便車”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針對這種情況,在對兩種訴訟方式予以區分前提下,司法解釋規定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為了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訴訟效率,司法解釋允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關聯私益訴訟擴張。”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對於關聯私益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舉証的預決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同時表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中判決理由部分的既判力擴張是單向的。在案件主要的爭議焦點問題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認定,私益訴訟原告可以直接主張適用﹔而被告則不能主張直接適用,仍需就其主張承擔舉証証明責任。(記者 王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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