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多發 行賄犯罪成本低成誘因

賈陽

2016年04月19日09:00  來源:正義網
 
原標題: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多發 行賄犯罪成本低成誘因

  賈陽

  《2015年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報告》發布會現場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三局4月9日在北京聯合發布了《2015年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報告》(下稱《報告》)。《報告》顯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 年11月30日統計年度,共搜集到企業家犯罪案件793例,涉及犯罪企業家921人。其中,國有企業家170人,佔比18.46%;民營企業家751人,佔比81.54%。

  近年來,民營企業家涉嫌腐敗犯罪的現象比較嚴重。不僅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犯罪案件多發,而且在落馬政府官員的背后,不少存在民營企業家與官員權錢交易的內幕。

  腐敗風險:四個腐敗罪名佔罪名總數的31%

  “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是指民營企業家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實施了腐敗類違法行為,具體包括職務侵佔、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說。

  他舉例說,在山西邢利斌案件中,邢利斌作為山西煤業大亨,混跡山西政商兩界多年,積累了極廣的人脈圈子,與當地官員相勾結,逐漸形成了互相支持、彼此利用的政商互動網絡。“邢利斌案表現出來的政商勾結、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特點並非僅體現在個案上。”梅傳強說。

  “2015年統計的751名涉案民營企業家,觸犯的罪名共有51個。其中,職務侵佔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四個腐敗罪名,就佔到了總數的31%。另外,與2014年的統計數據相比,2015年的涉罪民營企業家觸犯的高頻罪名增加了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和詐騙罪。”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教授介紹。

  “腐敗風險不僅是國有企業家面臨的風險類型,也是民營企業家面臨的風險之一。當前,此類風險有增大的態勢,一名企業家的倒下,可能意味著一個企業的倒閉,甚至影響了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說。

  特點鮮明: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伴而生

  2015年,備受關注的河南鄭州“皇家一號”實際控制人陳加貴、法定代表人王國付等被新鄉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年5月25日,新鄉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皇家一號”案87名被告人罪名成立。據報道,在“皇家一號”的日常經營活動中,陳加貴等人多次向執法人員行賄,上百名公職人員淪為“皇家一號”的保護傘。

  從實踐中來看,高官落馬的背后不乏商人的影子。比如,在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件中,商人丁書苗是重要的行賄人,她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鐵男腐敗案件中,有“裙帶商人”倪日濤的影子;“明星官員”、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也是被地產商人“環繞”著。在2015年兩會山西省代表團開放日上,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省長李小鵬直言,山西很多腐敗案件背后都出現了煤老板,都涉及煤炭資源交易。

  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主任、吉林大學法學院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范研究中心主任王文生認為,民營企業腐敗的一大特點就是官商勾結,一個落馬的政府官員背后往往有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以及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地位,有的民企老板不惜重金行賄政府官員,賄賂形式從金錢、房產、書畫、奢侈品到透露內部消息、建立長期共同合作經營關系、分紅、送干股等,花樣不斷翻新。民企老板和政府官員相互勾結在一起,各取所需。

  受訪專家認為,在官商勾結腐敗中,官員為商人在政策制定、資源分配、招標投標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公眾利益、風清氣正的政治環境危害巨大。“從某種意義上說,以官商勾結為主要特點的腐敗犯罪是腐敗犯罪中很嚴重的一個問題,嚴重影響廉潔高效政府的構建,破壞公平誠信的社會風氣。”王文生說。

  張遠煌認為:“在全面反腐敗的大背景下,先前官商勾結、官商結盟埋下的刑事風險正在爆發。全面反腐的高壓態勢,使得由來已久的官員和企業家之間的權錢交易關系昭然若揭:一名官員被查,往往牽出一些企業家;一名企業家被查,又往往暴露出一些官員。”

  受訪專家還指出,從近幾年查辦的案件看,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是民企腐敗犯罪的高發領域,其中工程建設領域問題較為突出。王文生分析指出,公共工程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和利潤保障,這使公共工程成為民企老板眼中的“唐僧肉”;對官員而言,建設工程一方面可以拉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加在任政績,另一方面,因涉及審批事項眾多,存在尋租空間,通過建設工程,既能在政治上博取名譽,又能在經濟上獲得利益,可謂“名利雙收”,因此,權力和金錢“心照不宣”地走到了一起。

  “因工程建設審批環節眾多,民企老板往往通過拉攏黨政官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手段打通各個環節,因此,在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犯罪很多涉及地方黨政一把手。除了官商勾結行賄、受賄的腐敗犯罪形式外,工程建設領域也是民營企業家貪污、挪用、洗錢等腐敗犯罪發生的重要領域。”王文生說。

  誘發原因:“官商勾結”有生存土壤

  在受訪專家看來,有的民營企業家現代企業意識缺乏,法律觀念不強,往往沒有把腐敗作為經營風險來認識和對待。有的民營企業家習慣於將企業資產作為個人財產隨意支配,沒有把侵佔、挪用、行賄行為和腐敗聯系在一起,把行賄、洗錢、內幕交易等作為謀求企業發展的正常行為。有的民營企業隻看重表面經濟利益,以賺錢為頭等大事,為了獲取利益不擇手段,甚至將金錢凌駕於法律之上,在經營過程中唯利是圖、急功近利,守法意識、底線意識薄弱。

  王文生認為,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成本較低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對於行賄行為,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民營企業家因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而獲得減輕或免除處罰。據有關部門統計,行賄犯罪的查處率僅為受賄犯罪查處率的三分之一左右,且行賄犯罪的刑事處罰明顯輕於受賄犯罪。

  “市場體制不健全,政府取代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由此產生的尋租空間是‘官商勾結’形成的根本推動力。隻要市場體制特別是生產要素市場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還沒有完全形成,市場機制還沒有在資源配置中真正發揮決定性作用,各級政府的權力之手還將繼續干涉微觀經濟活動,‘官商勾結’便仍有生存土壤。”梅傳強說。

  解決之道: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刻不容緩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企業家們更加認識到反腐敗對於淨化政治生態、經濟生態,理順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

  在2015年3月召開的博鰲亞洲論壇上,企業家們就“政商關系新生態:君子之交,相忘於江湖”進行了熱烈討論。

  2015年6月,多個國內知名企業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企業反舞弊聯盟,推動廉潔從業在企業間和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以建設廉潔商業環境、淨化經濟生態。

  在2015年10月舉行的第三屆世界浙商大會上,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浙商總會首任會長馬雲倡議:“我希望,浙商永遠不參與任何行賄,如果我們的會員參與行賄,就清除出去……我們拼真本事,拼的是睡地板,拼的是勤奮,拼的是不斷改變自己,擁抱變化。”

  梅傳強建議,遏制民營企業腐敗現象,從民營企業家自身來說,要從思想上不斷強化法律意識,認清腐敗的風險和危害;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力和責任,建立決策、管理和監督相對獨立的制衡機制,將家族制企業向現代公司制企業發展,此外,還要不斷加強內部監管制度建設,強化企業自律和內控機制建設,減少和防止企業失信失廉行為產生。

  “杜絕民企腐敗的根本措施是政府和企業共同發力,構建‘親’‘清’的政商關系。”接受採訪的專家們認為,政商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社會風氣和社會道德狀況。今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的民建、工商聯委員時指出,新型政商關系,概括起來就是“親”“清”二字。

  專家們一致認為,“親”和“清”從領導干部和民營企業家兩個層面指明了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陽光大道”。對政府而言,“親”就是要坦蕩真誠地同民營企業接觸交往,特別是在民營企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更要積極作為、靠前服務,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清”就是同民營企業家的關系要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對民營企業家而言,“親”就是積極主動地同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多溝通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地支持地方發展。“清”就是要潔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唐亞林建議,“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重構了平等服務精神、重構了清廉正派意識。重構清廉正派意識,要求公務員做到公私分明,守住底線,不貪不腐;要求民營企業主和民眾認清是非,堅守法律底線,不驕不躁;對於無法做到公私分明、守住底線的公務員,對於不講是非、不守法律底線的民營企業主和民眾,要依法懲處,用法律來張揚清廉正派的社會風氣。

  “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是相聯系的,尤其是在行受賄這種對合性的犯罪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因此,進一步加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反腐倡廉力度,健全反腐倡廉法制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也能夠從外部為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的防控提供助力。”梅傳強說。

(責編:程瑤(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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