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開創以法促善 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慈善法實施答記者問

2016年03月23日20:14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 題:努力開創以法促善 依法行善的新局面——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慈善法實施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劉奕湛、王思北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記者近日就慈善法實施有關問題,採訪了民政部有關負責人。

  弘揚慈善文化 規范慈善活動

  問:請介紹慈善法的調整范圍。

  答:慈善法以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為宗旨,不僅規范慈善活動,同時明確政府在監管和促進等方面的責任,保障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發展的趨勢,廣義界定慈善活動,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防止污染和保護環境等領域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

  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慈善組織概念

  問:慈善法在慈善組織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概念、范圍、權利義務,解決了過去沒有解決的很多問題。

  在慈善組織界定上,慈善法從依法成立、以慈善為宗旨、非營利屬性、獨立主體地位等多個基本屬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和條件。還明確了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厘清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現有的三種形式的關系。

  在慈善組織的准入上,慈善法通過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進一步鼓勵興辦慈善組織。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組織具備了法定條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過去所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門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范圍也適當擴大了,由過去主要限於公募基金會和少數社會團體,擴大到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在慈善組織的管理上,針對以往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募集和使用不夠透明,還有少數組織有商業化、營利化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公眾關心的問題,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應。在放寬准入的同時,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規范了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慈善工作的主管責任,加強了社會監督,推動了行業自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思路。

  建立統一信息平台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

  問:如何推動慈善組織信息及時、有效公開,讓公眾更滿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概括起來就是“一個制度、一個平台、三類公開、兩項告知”,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個制度,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一個平台,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各自在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三類公開,即政府、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要公開在對慈善組織進行登記管理等行政行為中獲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要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信息,要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還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兩項告知,即對捐贈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要向受益人告知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民政部門將貫徹慈善法上述要求,盡快推動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統一的信息平台,並制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同時,加強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引導和規范,在監督檢查和等級評估中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對於那些不報、謊報、漏報信息的慈善組織,也要依法嚴厲查處。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眾會滿意的。

  做好稅收優惠頂層設計 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問:慈善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如何更好地落地?

  答:慈善法出台之前,相關稅法先后規定了對慈善捐贈和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出台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已經初步建立了慈善組織捐贈稅前扣除、所得稅減免、進口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制度。

  這次慈善法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二是為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明確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三是明確了企業慈善捐贈結轉制度。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些制度安排,能夠極大地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門將積極配合財稅等有關部門,做好頂層設計。確立利用稅收來引導和規范慈善組織發展、強化稅收杠杆作用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優化現有稅收政策體系,建立和完善原則清晰、標准明確、易於操作、便於監管的慈善組織稅收政策體系,並按照慈善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新的稅收優惠。建立健全財政、稅務、民政等多部門聯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慈善組織的財產、活動、內部治理、信息公開的監管,確保稅收優惠不被濫用。

  為慈善組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問: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在規范慈善組織開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以及在管理運用好慈善財產方面,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對慈善組織而言,一要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按照規定的區域和方式開展募捐活動。二要做好慈善捐贈接受。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三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四要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五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組織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財產保值、增值,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對於民政部門而言,一是要為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捐贈、管理好財產、提供好服務創造條件。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授權和貫徹落實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的認定管理制度、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准、慈善組織保值增值具體辦法等配套政策。二是監管好慈善組織的各類活動。各級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評估工作、年度報告和其他信息公開中,要加大對財產活動的監管力度。三是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加強信用制度建設,讓好的組織受到表揚,讓差的組織受到批評。

(責編: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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