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京等16城市試點駕照自學直考 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5日08:30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天津南京等16城市試點駕照自學直考 4月1日起施行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記者昨天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針對去年出台的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已出台。其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機動車駕駛証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規定了自學直考的試點范圍和條件要求,明確從4月1日起,在天津等16城市試點駕照自學直考。

  根據公告,此次自學直考選擇的是一些交通環境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地市,同時還考慮到選取不同區域、兼顧城市規模、體現典型性等因素。三部門還對自學直考人員和車輛要求進行了明確,並對指導人員條件、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制度等也提出了明確規范。

  另外,公安部、交通部還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有關改革部署,也將於4月1日施行。根據新規定,持境外駕駛証換領中國駕駛証,視情況要參加考試。中國內地居民取得境外駕駛証時,在核發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不足3個月的,換証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

  另外,今后將全面實行自主約考,通過互聯網、電話、窗口等多種報考約考渠道,改變駕校集中包辦約考,取消考試名額分配制。福建、廣東等19個省份的28個城市率先試點全國統一的約考平台,試點城市3月底前推廣到位,其他地方今年年底前全部開通。

  具體規定

  試點城市

  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寶雞

  條件要求

  訓練車輛——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加裝供隨車指導人員使用的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按規定投保交強險。

  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証5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死亡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重傷負主責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証被吊銷記錄。

  學習時間地點——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院周邊道路不得作為學習駕駛路線,0時至5時、道路交通高峰時段不得作為學習駕駛時間。

  管理措施

  建立學車專用標識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自學直考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共同向車管所免費領取學習駕駛証明和學車專用標識。自學人員按照隨車指導人員的指導,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証明,在限定訓練車輛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建立車輛和人員一一對應制度,一個學車專用標識在規定時間內隻允許簽注一名自學人員、一名隨車指導人員、一輛自學用車。隨車指導人員不得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

  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規,自學人員在隨車指導人員指導下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對隨車指導人員予以處罰。自學人員有未取得學習駕駛証明、學習駕駛証明超過有效期、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等行為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証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予以處罰﹔學習駕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無具備資格人員指導的自學人員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記者袁國禮)

(責編:吳凱(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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