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的一天,廣東珠海一名34歲女職工結束病假,本該在當天上班的她,卻在支開家人后自盡。據悉,此前該女工是因加班過度,精神壓力大,產生抑郁而休病假的。其家人為此提出工傷賠償,但至今未獲認定,由此也引發人們廣泛關注:精神傷害能否納入工傷?
該女工丈夫出示的一張醫院診斷書顯示,該女工因工作壓力大,被確診為“抑郁焦慮症”。其夫說,妻子今年3月份從較輕鬆的食堂崗調換到生產崗,調崗前加班時間幾乎為零,但在3月調崗后至其因心理出現疾病休假前,每個月最少的加班39小時,多的時候加班61小時,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據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其夫認為,妻子加班時間明顯超過法律標准,使其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精神受到傷害,應屬於工傷。
針對此案,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表示,當事人在家中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定,認定當事人非因公死亡。
11月22日,記者從珠海市總工會獲悉,目前此案因家屬與企業在工傷認定及賠償金額上未能達成一致,案件尚未得到有效解決。
不過,此案也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因工作引發的精神損害,能否納入工傷?
接受記者採訪的某公司員工丁小姐認為,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疾病應該屬於工傷。丁小姐本人從事公關工作,時常加班到深夜11時,有時客戶催得緊,連續1個月加班到深夜二三時是常有的事。她說:“壓力非常大,工作強度太大了,往往回到家也睡不著。”
而IT行業的周先生則認為,因工作壓力所導致的精神傷害不好認定,納入工傷可能會讓一些人騙取工傷保險賠償,應該建立一個工作壓力評判尺度。
記者採訪了珠海市人社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一般來說,職工在工作時間內,身體發生受損而導致的精神疾病才能申請工傷。而因為工作壓力所導致的精神疾病,不能算作工傷。”
國信信揚律師林叔權認為,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因為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等原因,在工傷認定方面有些滯后。在一些發達國家,判定工傷的基本尺度是看是否與工作或工作崗位有關,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和肉體傷害。在我國,像該職工的情況雖然都與工作有關,但受制於現有的條例,難以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現實的困境。(實習生何倚華 記者葉小鐘)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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