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日前公布了“2015年9月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跟蹤審計”結果公告。審計發現,內蒙古自治區從2014年至2015年6月,14個盟市的81個旗縣(區)民政局審查把關不嚴,為884名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財政供養人員發放低保資金1076萬元。
低保原本是國家體恤民生疾苦、保障低收入家庭維持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救濟制度,低保資金常常被人們喻為困難群體的“保命錢”。然而,內蒙古884名財政供養人員卻違規領取困難群體“保命錢”1076萬元,其人數之眾、數額之巨、性質之惡劣,令人咋舌。
作為旨在傳遞社會關愛、彰顯公平正義的惠民之舉,低保工作在其認定上有標准、在其資金發放上有程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應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享有工資薪酬的公職人員享受低保,顯然屬弄虛作假的“騙保”行為,其相關人員理當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低保資金來自公共財政、低保審批乃政府權力所為,讓明顯“不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吃低保”,難脫“近水樓台先得月”的瓜田李下之嫌。作為握有審批大權的民政部門,理當嚴格執行低保發放的相關政策,做到執行標准不走樣、程序正義不怕查,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當保即保,好事辦好。但在實際操作中,“關系保”、“人情保”並不鮮見。
內蒙古自治區884名公職人員“吃低保”長達一年之久,首先緣自信息公開缺失。國務院曾明確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並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防止出現挪用擠佔、錯保漏保,以及“人情保”“關系保”,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社會效益。
其次是權力任性的惡果。把公職人員“吃低保”歸咎於民政部門的“審查把關不嚴”,或許只是一個寬泛的遮羞理由,其實質當屬權力不受監督的隨意濫用。在民政部門的某些官員眼裡,低保資金儼然就是一塊不佔白不佔的唐僧肉,更可成為送人討好的“人情”與“福利”,讓公職人員“吃低保”,折射的就是“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權力任性。
圍觀公職人員“吃低保”,不能止於對涉事者“把吃進去的吐出來”的如數退賠,更需啟動對其違紀違法行為的真相查究,追究其法紀責任。而防止類似事件的重演,還需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踐行。(張玉勝)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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