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邦左
中國的司法改革現在正處於行進中。改革雖然有個時間表,但舊的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可能會暴露出來。改革是個進行時。法官業績考核表面上看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實際上牽一發動全身,它可以將司法改革的許多問題牽連起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當下法官業績考核、法官評價機制改革的背景和過去迥異
當前一個最大的背景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命題。這個命題對法院內部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命題。“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法院的全部工作,包括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回到“審判”這個中心上去。所以法官業績考核也要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這個理念明確了,法官業績考核的指標問題等許多問題都會得到一些啟發。
另一個背景,就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繼明確提出撤銷一些不合理的評比指標。2015年1月,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對各類執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在此前的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措辭中不難看出,對各級法院的考核排名實則有悖於司法規律,不利於調動法官的辦案積極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外,還同時決定,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而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
什麼叫不合理的指標?其實就是對過去設置的一些指標體系的反思,如上訴率、裁撤率、調解率、一審自動履行率、改判率等等。許多指標體系不取決於法院自身,如一審自動履行率,雖同判決是否公正有關系,但和當事人如何對待判決也密切相關。還有改判率,和我們對“錯案”的理解相聯系。
業績考核處在一種矛盾現狀和兩難境地
現在討論法官業績考核問題,可能不自覺地處在兩難境地和矛盾現狀。比如考核應該還是不應該的問題,許多人認為考核還是應該的,對它的必要性沒有太多的質疑。矛盾在什麼地方呢?一方面從國家層面來講,要求弱化、取消各種不合理的考核指標,在司法方面的具體表現就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砍掉一些不合理的指標體系﹔但是另一方面又似乎在強化指標考核,這是一個矛盾的現象。還有,現在的考核和考評可能存在著一個異化問題。所謂的異化,就是原來考核是為了促進我們的工作,但現在有時候反而變成了制約工作的一個障礙﹔異化現象還表現在,一些原本隻具有統計學意義上的數據,現在將它們變成了一個評比的數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提出,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但隻要考核指標存在,很難不把它演變為評比指標。考核本來是為了促進我們的工作,但反而成為了我們的一種負擔。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存在於數字化背后的復雜因素可能遠遠比想象的多得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法官考核中探索了一個“案件復雜度分析”,這使我想起了近年我所關注和研究的一個問題,即關於捐獻器官移植中的正義問題。中國目前器官資源嚴重短缺,器官捐獻也很有限。國際上以前的做法是排隊等待,先來后到,后來發現這辦法不行,有病沒病都去排隊,該得的人得不到,排在前面的先得。於是,中國衛生部請香港的專家設計了一個系統,引入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我將它概括為“最危險程度”,就是病人的最危險程度,有好多指標體系,它是自動生成,拿到一個器官后,分值高的病人先選,它也有一些優先條件,比如親屬之間優先,本地醫院之間優先等等,用這個來解決不公平問題。那麼,對於法院的案件,大家都普遍有共識,就是不同的案件之間存在一個復雜性程度的問題。但怎麼樣對案件進行復雜性程度的判斷和分析,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如果搞得太細,可能會形成負擔,走向繁瑣﹔但如果搞得不細,考核部門又覺得不好操作,所以也是一個矛盾的糾結。
還有,法官業績考核指標的設定,要有可比性,即可比較性或可評比性。既然是業績考核和評價,我們拿出來的指標肯定要有一種可比較性和可評比性。其中還包括了主觀性評價到底要不要的問題,而客觀性評價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體現公正,如果過於強調主觀性評價,就會出現有的基層法院一位老法官一個案件沒有辦卻被評為優秀,但是辦了100多個案件的法官卻沾不上邊的現象。這種主觀性評價表面上是民主的(即通過投票的方式,或法院領導評議等方式),實際上把真正優秀的、干活的法官拋掉了。中國現在有好多學術評價、職業評價,靠所謂的民主投票來解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辦法。將一些復雜的問題簡單化處理,是不行的。這種主觀評價要不要,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很復雜。(劉作翔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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