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昨日,最高法全文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法官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証據等7種情形致錯案將終身追究。在法官、合議庭、審委會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上,意見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審判質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現個別冤假錯案。這與審判權運行機制不科學、審判責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關系。
此次,最高法發布的《意見》共分六部分48條。《意見》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意見》明確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意見》要求,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准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一般由院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托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報請院長決定,並報送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依法辦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法辦理﹔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免除法官職務,必須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明確規定
哪些情況要追究責任?
怠於行使監督權擔責
1.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証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証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后果的。
4.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証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將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証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
備注:《意見》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哪些情況不追究責任?
“遇政策調整”不算錯案
《意見》中還規定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其中包括: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証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而發生錯案,也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4.因出現新証據而改變裁判、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法官、合議庭、審委會責任如何劃分?
哪個環節出錯追責到底
1.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在案件至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而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
4.如果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
5.對於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則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6.合議庭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証據或者重要情節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7.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履職保障?
恐嚇法官及近親受懲治
意見在“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部分明確,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証據証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范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意見還對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作出規定: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意見明確,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官方解讀
核心是明確審判責任
賀小榮介紹,此次《意見》中的部分規定已在前期試點改革中由部分地區進行了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評估2013年10月以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開始著手起草改革文件,並經過論証,《意見》於今年8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
賀小榮解釋,此次《意見》的核心內容就是審判責任的認定。為此,《意見》劃定了一個科學合理的審判責任范圍,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責任追究程序。
賀小榮表示,人民法院的裁判權最終體現為裁判文書的簽發權上。而傳統的審判模式因強調內部層層審批,進而導致審判權責不清,受到社會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評。這主要是因為在傳統的審判模式下,裁判文書的署名權和簽發權相分離,即“法官署名、領導簽發”。此次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變化之一是對裁判文書的簽發做了很重要的改革,院長、庭長對沒有直接審理的案件不再進行簽字。
□法官表態
錯案標准明確是福音
一位在基層法院常年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向記者介紹,在日常審判工作中,有錯案追究機制,但沒有此次改革的這麼細化。
對於錯案追究,這位法官坦言,此前一直擔心什麼是“錯案”,有些案件到了中院可能會改判,但這僅僅是對於案件適用法律和証據認定的偏差,並沒有主觀故意去將案件判錯。
這位法官解釋,因為不同的法官對於一個案件和其適用的法條的理解是有所偏差的。“這就是充分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則。”
這位法官認為,此次改革也徹底打破了自己的顧慮,《意見》明確,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不追究責任。
另一位在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的資深法官認為,在實際審理中,一些當事人對於何為錯案的認識不清,經常會指責一審法院法官,甚至懷疑其枉法裁判,造成一審的基層法院法官在審判時壓力很大,甚至要照顧兩方當事人宣判后的情緒。
這位法官介紹,其實在其審理過的眾多二審案件中,也不乏有改判的案件出現,但均是由於基層法官對於法律、法規認識和理解不一致,以及對於基本案件事實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此次改革明確了不追究責任的情形,其實就是界定了何為“錯案”。
“這樣一來,基層法官就可以正常審判了,因為隻要依法判決,能夠作出合理說明,就不會被認定為錯案。”這位法官稱。
□名詞解釋
審判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一般由院長、副院長、庭長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除此之外還配備若干名不擔任領導職務,政治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具有法律專業高等學歷的資深法官委員。
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以及合議庭難以作出裁決的案件,一般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或者審理后作出決定。案件或者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決定。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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