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車禍現場。公眾對精神病鑒定的關注是該案的“副產品”。
南京“寶馬撞散馬自達”案,讓全社會關注到精神病司法鑒定這一專業領域。
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是否發作了精神病,對其定罪量刑的影響至關重要。公眾越來越關注“精神病司法鑒定”這一“技術問題”以及背后的“社會公平正義”,但普遍感到“有些神秘”,“信息很少”。
記者就此採訪了一些檢察官,聽他們講述審查和判斷嫌疑人精神狀態的一些經歷與體驗。
嫌疑人說有精神病,怎麼辦?
上海市鬆江區檢察院偵監科助理檢察員徐李莉告訴記者,嫌疑人聲稱自己有精神病,這樣的情況他們遇到過。
今年3月,鬆江公安分局抓獲了一名涉嫌詐騙的女嫌犯。對其精神狀況,偵查機關沒有申請鑒定,其本人在拘留期間也沒有提出過。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后,當辦案檢察官提審她時,嫌疑人才提出自己有過詐騙前科,犯前案時上海市金山區公安局申請過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精神發育遲滯。她本人申請再做一次司法精神病鑒定。“鑒定做了,顯示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徐李莉說,因這名女嫌犯涉嫌多起詐騙,主要犯罪事實發生在金山區,目前已經移交給金山區檢察院辦理了。
另外一起案件的司法鑒定過程,就曲折得多了。
涉嫌縱火的錢某,被鬆江區公安機關抓獲后,移送至鬆江區檢察院審查逮捕。一次提審中間,錢某聲稱“得過精神病”。徐李莉說,承辦檢察官先與其家屬取得了聯系,家屬那裡並沒有病歷資料。“好在錢某說出了他就醫的醫院”,徐李莉說,面對錢某提出的精神病鑒定申請,檢察官決定批准。因為病史是判斷嫌疑人作案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的重要參考資料,它極其重要,以至於不少鑒定機構不接收沒有病史資料的鑒定申請。為了給鑒定機構提供既往病史的資料,承辦檢察官與嫌疑人家屬共同前往外省的一家醫院調取病歷,果然有所收獲。取得的兩份病歷,為鑒定提供了重要的素材。“錢某雖然有發病史,但鑒定意見顯示,其作案時並不在精神病發作期。這樣的情況,是不能減輕刑事責任的。”徐李莉說。
審查批捕期間,依據嫌疑人的整體表現以及案情考慮,檢察官可以批准嫌疑人的鑒定申請,調取需要的鑒定資料,開始鑒定程序。這對嫌疑人來說,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權益。而對檢察官來說,審查批捕階段的法定期限僅有7天,要出差外地,要親赴醫院調取住院病歷。要在辦案期限內完成,的確很有挑戰。
徐李莉說,爭分奪秒,案件完全沒有超期。最開始接手這起縱火案,因這種犯罪並不常見,承辦檢察官安排此案盡早提審,以防出現特殊問題需要特別應對。收案第二天提審,第三天出差取病例,第四天返滬。最后又用了一兩天,制作案件申請中止審理的報告。
精神病鑒定期間案件審查中止,所耗時間不計入檢察辦案時限。但鑒定意見做出當天,審查時限也就自然恢復了。為此,鬆江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達成共識,要求在獲得精神病鑒定意見的當天,立即向檢察機關提交報告。這樣一來,當天即可恢復案件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提升了辦案效率。
徐李莉說,從檢察機關內部來說,偵監部門處在檢察辦案的第一道關口,院裡要求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卷筆錄及提審時,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史作為提問的前置環節,特別關注訊問對象表述和語言的邏輯性,及時發現是否存在有異於常人之處,及時進行司法鑒定。
鬆江區檢察院還邀請了精神病醫學專家為干警開設專題講座,詳細講解精神病發病跡象、發作規律、精神病的主要誘因等專業知識,有效提高了干警對於精神疾病的預判能力。
有沒有精神病,如何審斷?
對刑案嫌犯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絕大多數發生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關注並做出處理。嫌犯本人和其辯護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辦案機關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的,可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費用由嫌疑人一方承擔。
檢察機關會在什麼情況下,啟動對嫌犯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呢?北京市檢察機關“十佳公訴人”、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一處副處長位魯剛告訴記者,一是公安機關做了鑒定,檢察官發現有問題,可能重新去做。二是公安做了鑒定,顯示嫌疑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檢察官在審查中也沒發現問題,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屬提出有家族精神病史,或者提出嫌疑人曾患過精神病,並提供了相關材料,而這些在已做出的精神病鑒定中沒有反映出來,檢察官就有可能再做一次鑒定。三是公安機關沒做鑒定,檢察官訊問時發現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當然有些人可能是裝病,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的話,就做一個。
位魯剛告訴記者,面對一份甚至多份鑒定意見,公訴人最核心的工作,就是結合鑒定意見和其他証據,全面綜合審查認定嫌犯到底有沒有精神病。
第一步先做程序事項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核鑒定機構和人員是否具有資質。“以前偶爾會有資質不夠格問題,現在基本沒有了。”位魯剛說。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一處檢察員、命案科科長李鬆義,在十多年前經辦了一起案件,從中發現了鑒定程序上的瑕疵。他也說,這種情況現在很罕見了。
李鬆義介紹,那起案件嫌疑人姓郭,涉嫌在通州殺了人。被公安抓獲之后,郭某不承認自己殺人,呈現了一些疑似精神病的狀況。公安機關申請司法鑒定后,顯示郭某無刑事責任能力,郭某接著被送到了醫院強制治療。被害人家屬對鑒定結論強烈不滿,公安機關慎重起見再次申請由另外一家機構做司法鑒定。這次鑒定結論顯示郭某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后,承辦人李鬆義對司法鑒定結論首先進行了程序合法性審查。李鬆義發現,有一位專家參與了這兩次鑒定。“這不符合規定。對同一個人做兩次鑒定,兩個鑒定組成員不能有所重合。”檢察官於是委托了第三家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結論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三份鑒定結論以及全案其他証據進行充分的實體審查后,檢察官李鬆義認為,郭某故意殺人罪成立,依法應處死刑。經過法院審判后,郭某最終被執行了死刑。
對鑒定意見做完程序性審查后,公訴人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實體上的審查。精神病鑒定意見專業性極強,對其採信與認定的難度很大。
2012年,李鬆義承辦一起殺人案。當時擺在李鬆義面前的,是兩份結論不一的司法鑒定意見。
一份意見顯示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一份意見則認為其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檢察官此刻要做的,就是實體審查。李鬆義告訴記者,在當今的司法鑒定規則框架之下,各個鑒定機關做出的鑒定意見是平行關系。“安康醫院、回龍觀醫院等如果得出來的鑒定意見不一致,檢察機關就要結合案件情況,決定到底採信哪個意見。”李鬆義說,按照一般的証據規則,在証據相互矛盾的情況下,要採納有利於被告人的証據。如果機械理解這個一般規則,重新鑒定就沒有任何價值了。因此,檢察官應該獨立地對所有証據,綜合全案進行審查,選擇更符合案件事實真相的司法鑒定意見予以採信。
李鬆義說,檢察官有權決定採信哪一份証據。對這起案件,承辦檢察官通過閱卷,提訊被告人,詢問被告人的“周邊人員”等工作,認為第二份鑒定意見更接近事實真相。起訴到法院的時候,公訴人把這兩份鑒定意見都出示了,並做了充分的說明。法院最終採納了控方意見,認為被告人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對其適用了死緩。
如何避免被假象蒙蔽
在司法實務中千錘百煉的受訪檢察官深深地領教過了,精神病鑒定與認定之難。
精神病鑒定有多困難?有個嫌疑人詐病,竟然一度騙過了鑒定組的資深專家。
李鬆義辦理過一起親生兒子殺父砍母后又縱火的惡性案件。嫌犯在看守所裡打聽了一些可以通過假裝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的路數,以前看過的電影也給了他一些這方面的“引導”。在做鑒定的時候,他按照套路演給了鑒定專家,專家們被糊弄了,做出了其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后來,他家裡的親戚反映情況,說孩子是看著長大的,怎麼把爹殺了還成了精神病?他肯定沒這種病!嫌疑人在精神病醫院裡也熬不住了,也向公安機關坦白了。這兩條線都顯示,嫌疑人很有可能不是精神病。於是,公安機關委托另一個機構再次鑒定。意見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個還未走遠的案件提醒檢察官,不可盲從鑒定意見,親自調查,綜合認定各類証據,結論才更可靠,才能盡可能避免冤假錯案。
精神病鑒定有多專業?精神病與人格障礙、各種變態的區別,一般人不懂。外人看起來的“精神病”,諸如戀物癖戀童癖抑郁症臆想症等,是精神障礙,但不影響刑事責任認定,刑法不認為是精神病。位魯剛承辦過一起因瑣事殺害6人的惡性案件。“一點小事,就在他心裡埋藏了很長時間甚至長達20多年。跟他面對面的時候,還能感受到他的憤恨扑面而來。他說的那些事兒,一般人遇到了連仇恨都不一定有,更不可能殺人。”位魯剛說,鑒定意見上寫著,此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存在人格障礙。這是啥意思?位魯剛當時並不懂,他查閱了材料,找了專家去咨詢。專家告訴他,人格障礙與精神病有一定的聯系,但本身不必然是精神病。人格障礙有可能導致精神病,但不必然走到這一步。人格障礙可以背一輩子,但這樣的人也可以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精神病司法鑒定依靠專家的主觀認知,多份鑒定結論相左也是正常?全國十佳公訴人、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公訴部主任檢察官張孟東告訴記者,多份鑒定出現意見相左的情況,實踐中並不罕見,就遇到的情況來說,承辦檢察官認為都屬於正常爭議。精神病司法鑒定與使用技術器材的鑒定是不一樣的。比如它完全不同於毒品鑒定,把物品放入儀器檢測,有毒品成分就有,沒有就是沒有,很明確。對於種類繁多的精神病的司法鑒定,靠的是一些經驗積累和方式方法作為手段,結論得出主要依靠主觀判斷。因此,不同的專家可能會有認識上的區別。
因此,檢察官能做的,就是慎重對待,嚴格審查。張孟東說,所謂審查,就是進行實質性審查。修改后刑訴法將鑒定結論改稱鑒定意見,就是因為實踐中出現了並不科學的鑒定結論,與很多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關聯。對檢察官來講,應深刻理解刑訴法用語變化的意圖,對鑒定意見採納與否要有獨立的判斷和認知。對於鑒定意見本身,不僅要審查最后的結論,也要審查鑒定的取材方式,內容與結論在邏輯上是否行得通等。鑒定意見要通篇看,過程部分務必認真審閱。各方對鑒定意見有不同聲音的話,公訴審查尤其更要慎重。最后,不能隻依靠鑒定,全面調查嫌疑人的親屬鄰裡、平時表現,綜合全案証據,才是保障辦案質量的王道。
位魯剛分享了他的辦案經驗:拿到鑒定意見后,根據邏輯、常識和經驗初步判斷,若感覺有疑點,就會去調查核實。要材料,要依據,去質詢,另找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專家意見,必要時可以再行委托重新鑒定。有時調查核實的過程確實挺艱辛的,一定要有心,用心。“公訴人做久了,有時會有一種職業直覺。訊問時注意觀察,或多或少能看出一些蛛絲馬跡。被訊問時說犯罪事實特別流暢,作案有預謀事后又設法逃避追究的嫌疑人,如果做出的鑒定意見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我們審查的時候就會更加慎之又慎。”
檢察官與鑒定者的合作之道
精神病司法鑒定事關人的生命與自由。檢察機關與鑒定機構如何做好配合,力求接近真相與提升效率雙贏,保障人權與懲治犯罪並重?
李鬆義對記者說,他旁聽過一次精神病司法鑒定會議,受鑒定的那個人是其承辦案件中的嫌犯。這唯一的一次經歷讓他認識到,司法機關辦案人直觀了解鑒定機構的討論過程、結論得出過程很有必要。但這個制度怎麼形成,需要多方達成共識。
“鑒定文書中的‘辨認’與‘控制’能力,與刑法中的‘辨認’與‘控制’能力,在用語上相同,但是含指內容是不同的”,張孟東說,刑法上的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行為方式、性質、對象,有明確的認知。而醫學鑒定中的辨認能力,則一般是指對普通事物的辨認能力。對於有的精神病鑒定意見顯示,嫌疑人具有辨認能力。而承辦檢察官在全案審查后發現,嫌疑人具有普通的認識能力,但作案時處於臆想症發作期,對行為對象認識能力下降,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認能力。當公訴人與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慎重起見,承辦檢察官都會另找一家機構重做鑒定。專業人士的鑒定工作,可否精准定位在刑法含義上的辨認與控制能力之上?
張孟東說,對於鑒定人出庭,修改后刑訴法規定了特殊保護,但畏難心理依舊普遍。在法庭上,當辯護人對鑒定意見提出問題,唯有專業人士才有專業知識去回應,如果鑒定人不出庭,質疑被擱置,訴訟效率大幅降低。此外,如果將鑒定機構和人員資質隨鑒定文書附上,檢察官就不用在查找機構人員資質上兜圈子了。王麗麗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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