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刑也可以稱為“社會服務令”,是刑罰的一種類別或者替代刑罰措施,是指地方法院以刑事判決的方式,判處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必須為社會提供一定無償勞動。通過此種方式,達到服務社會,矯正犯罪心理,改過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務。
社會服務令在國外的實踐
在國外,社會服務令主要具有以下幾種性質:
1.作為獨立刑罰種類。在英國、葡萄牙、芬蘭等國家和中國香港,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可以判處監禁的犯罪人(主要是青少年),以判決的形式確定執行社會服務令的機構,並以公力保証執行。
2.作為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來替代其他刑罰。在美國、墨西哥、荷蘭等國家,社會服務令是以非刑罰處罰方法替代短期監禁刑而出現的。
3.作為審查起訴考察手段。在美國、南非等國,社會服務令也被運用於審查起訴階段,其實質是作為檢控的替代手段。
4.作為刑罰執行方法。在美國,社會服務令可以作為假釋的條件之一,也有的國家在管制和緩刑的執行過程中附加社會服務令,從而提高刑罰執行的效果。
社會服務令在我國的實踐
第一階段,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長安區檢察院首次出台了《關於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2002年7月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作為法院系統也首次展開試點,頒布了《關於實施社會服務令的暫行規定》。第二階段,社會服務令試點工作陸續進行了三年多試點之后,開始由個別地區試點發展到全國許多省市試點。第三階段,由於缺乏法律依據,不規范、不統一的現象日益嚴重,2005年初最高法院等相關部門下令暫停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第四階段,從社會服務令在各地司法機關的試點情況來看,大部分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雖然處於一種停滯的狀態,但是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門對於社會服務令試點工作仍在進行當中。
在我國刑罰制度引入社會服務令的必要性
1.有利於我國刑法與國際刑事司法准則的銜接。國際社會在倡導非監禁刑方面,通過的決議和文獻,均把社會服務令作為非監禁刑的核心內容向國際社會推介。在刑罰體系中增設社會服務令,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改變以監禁刑為主的重刑傾向,是體現刑罰人道主義要求,使我國刑法與國際刑事司法准則銜接,從而促進國家刑罰文明的進步的重要手段。
2.有利於促進恢復性司法理念的運用。對犯罪的反應不僅是單純地對其施以刑罰,還應當致力於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社會服務令正是為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充分重視被害人及社會利益的實際需要,通過犯罪人的努力,修復創傷、補償損失,重塑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3.有利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隨著經濟高速發展,環境污染等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也日益增多。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於破壞生態環境案件的辦理,可以取得積極良好的效果。
4.有利於實現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社會服務令對犯罪人的懲罰較輕,非監禁性不容易引起犯罪人的對立情緒﹔對穩定社會有一定作用﹔社會服務令需要犯罪人從事一定的社會公益勞動,既是管束,也是懲戒。對於輕微犯罪而言,這種管束和懲戒已足以使犯罪人吸取教訓,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5.有利於促進社區矯正制度得以法制化。增設社會服務令,使監外執行有具體的執行內容,也使社區矯正工作有具體的可操作的實際內容。
我國現行社會服務令的困境
1.沒有法律依據,司法機關適用存在爭議。社會服務令主要是地方司法機關實踐探索的做法,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特別明確的制度規范,對此看法不一,爭議較大。
2.適用主體不同。社會服務令的適用主體不統一,有的地方是檢察機關作為不起訴的考察條件適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
3.社會服務令的具體內容不統一。社會服務令的適用對象不統一,有的適用未成年人,有的還適用於成年人﹔有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有的適用過失犯罪﹔社會服務令的具體內容不規范,服務場所、時間和方式也都不同。
4.缺乏懲戒措施。社會服務令既然作為懲治犯罪的方式方法,可是實踐中如果違反了該如何處理,沒有相關措施和制度跟上,缺乏對違反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措施。
增設社會服務令的建議
1.將社會服務令設定為我國刑罰的附加刑。將社會服務令作為附加刑置於刑罰制度中,既可獨立適用,也可附加適用,也可以考慮將從事一定時數的社會服務作為罪犯在管制、緩刑、假釋期間的執行內容。
2.明確社會服務令的適用對象。參照國外的立法經驗,社會服務令的適用對象應為罪行輕微、惡性不大,有具體被害人並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罪犯。具體包括以下三類:(1)未成年犯罪的初犯、偶犯。(2)破壞環境資源犯罪。(3)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或者過失犯罪。
3.豐富社會服務令的具體內容。社會服務令的內容可以包括一定時數的社區服務和勞動,還可以包括修復環境、恢復生態的勞務等等。如針對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可以建立“補植復綠”機制,對遭受破壞的森林資源,由犯罪嫌疑人以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相應被毀壞的林地面積。如針對破壞水資源、礦資源案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採取一定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方法,盡力恢復生態。如針對其他類型的案件,可以建立社會勞動令,參與一定數量的社會服務和勞動。
4.明確社會服務令的服務場所。可以先嘗試建立社會服務令勞動考察基地,由基地提供適合犯罪人的勞動項目,並實行一定的幫教。逐步建立社會服務令勞動場所和勞動項目的評估機制,不斷完善社會服務令的勞動內容。
5.社會服務令的期限與后果。參照多數國家的立法,社會服務的時數應控制在60小時至240小時之間,每天勞動時間不超過4小時,一般應在1年內完成。恢復生態的社會服務應當從有利於生態發展的角度,在適合的季節進行一定的勞務。
6.建立不執行社會服務令的懲戒措施。犯罪人不按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社區服務或者惡意逃避社區服務的,應當首先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履行社區服務的,可以延長社區服務的時間。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犯罪人明確拒絕完成社區服務的,應當執行原判的監禁刑。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民盟福建省委副主委)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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