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2】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西藏走上民族區域自治道路,經歷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區成立三個重要歷史發展階段。這一歷史發展過程,是人民翻身解放、實現當家作主的正確選擇,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實現和平解放
1840年鴉片戰爭后,帝國主義侵華日甚一日,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的西藏地區也遭到了帝國主義的侵略。1888年和1904年,面對英國的侵略,西藏軍民進行了英勇的抵抗,但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國力的衰落和封建農奴制度的沒落,抵抗以失敗告終。英國通過強迫當時的清朝政府甚至繞開清朝政府直接脅迫西藏地方政府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在西藏攫取了嚴重損害中國主權的一系列特權。經濟上開設商埠,強行通商,劃定江孜、亞東為商埠,常駐英國商務代表,設立固定的官方機構。軍事上駐扎軍隊,在江孜常駐一個連,在亞東常駐一個排。建立由英國人管理、經營並為掠奪服務的基礎設施,包括郵電設施和驛站等,長期為英、印人員和少數西藏分裂分子提供服務。
擺脫帝國主義侵略,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上層愛國人士的迫切願望。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對西藏人民產生巨大鼓舞,他們熱切盼望中央人民政府早日解放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十世班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日,致電毛澤東主席和朱德總司令,表示熱忱擁護中央人民政府,請求人民解放軍早日解放西藏。1949年12月,遭受親英勢力迫害而逃往內地的原西藏攝政熱振活佛的近侍堪布益西楚臣,到青海西寧向人民解放軍控訴帝國主義破壞西藏內部團結的罪行,要求迅速解放西藏。著名藏傳佛教大師喜饒嘉措在西安發表談話,譴責帝國主義策劃拉薩當局進行所謂“獨立”的陰謀。
在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第一條便是:“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在“十七條協議”中,西藏地方政府也承諾,“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5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發布進軍訓令,全面拉開進軍西藏序幕。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擁護、熱烈歡迎人民解放軍進藏,支持幫助進藏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廢除帝國主義強加給西藏人民的不平等條約,是實現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中華民族解放和獨立的重大歷史事件,自此徹底改變了西藏的歷史命運,為實現西藏各族人民翻身當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廢除封建農奴制,實現人民翻身作主
20世紀50年代中葉,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走到了盡頭。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動上層為永保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不變,公然撕毀“十七條協議”,在拉薩地區發起全面武裝叛亂。2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在西藏平息叛亂中實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問題的指示(草案)》,要求在平息叛亂的戰斗中,必須同時堅決地放手發動群眾,實行民主改革。28日,周恩來總理發布國務院命令,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由十世班禪額爾德尼代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邊平叛邊改革”的方針,領導西藏人民掀起了波瀾壯闊的民主改革運動。通過民主改革,徹底摧毀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實現了人民翻身解放,為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創造了重要社會歷史條件。
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建立起人民政權,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制度條件。到1960年底,全區成立鄉級政權1009個,區級政權283個﹔78個縣(包括縣級區)和8個專區(市)也成立了人民政權。與此同時,有4400多名翻身農奴和奴隸出身的基層干部成長起來。鄉級干部全是藏族,區級干部90%以上是藏族,並且有300多名藏族干部擔任了縣以上領導職務。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開始行使從來沒有過的民主權利。1965年8月,西藏鄉縣選舉工作完成,有1359個鄉、鎮進行了基層選舉,有567個鄉、鎮召開了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西藏大約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農奴和奴隸為主的鄉人民政權,54個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選出了正副縣長,建立了縣人民委員會,並選出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廢除農奴主的經濟特權,人民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權利,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物質基礎。封建農奴制度不僅侵犯人權,摧殘人性,而且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人民連基本的溫飽都沒有保障。民主改革中,約2萬朗生安了家,得到安家糧504萬斤。民主改革解放和發展了西藏的社會生產力,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
廢除農奴主的宗教特權,打碎了精神枷鎖,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思想文化條件。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宗教直接掌握在農奴主手中,被異化為實施統治壓迫人民的工具。三大領主為了使封建特權神聖化,從精神上奴役人民,凡是與其意志相違背的任何新思想、新文化和科技知識,都被視為異端邪說,禁錮人們的思想,阻礙教育的普及和科學文化的發展。民主改革后,西藏廢除一切封建特權,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不得干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人民群眾從政教合一的精神枷鎖中解放出來。
——成立自治區,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廣大人民的共同願望。“十七條協議”中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后,中央政府領導人毛澤東接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並告訴他們,“今后西藏不成立軍政委員會,而直接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做准備。”兩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根據憲法中關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中央著手西藏自治區成立事宜。1954年11月,中央提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意見。1955年3月,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專題研究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和西藏建設的有關問題。此后,中央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進行了具體指導。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新落成的拉薩大禮堂隆重舉行,包括西藏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教派和各群眾團體在內的300多名代表參加或列席了大會,這是西藏歷史上第一次有如此廣泛代表性的人士歡聚一堂,民主協商、共議大事。十四世達賴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十世班禪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委員。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步驟。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積極推進,但1959年武裝叛亂的發生,嚴重影響了自治區成立工作的進行。平息叛亂后,自治區成立工作得到順利進行。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開幕。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機關及其領導人,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走上了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國情。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蒙古、回、藏、維吾爾、壯、朝鮮、滿等55個少數民族。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一體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對祖國的發展和中華文化的創造作出了貢獻。中國各民族的起源和發展有著本土性、多元性、多樣性的特點。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總的方向是發展成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匯聚成為統一穩固的中華民族。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先民的“天下”觀念和“大一統”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一統,在全國設郡縣加以統治。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及漢以后的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主流和方向。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藏族和其他民族的祖先,從遠古就生活在西藏高原上,並與中國內地建立了廣泛的聯系,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自13世紀元朝將西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起,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在將西藏納入統一國家的前提下,還採取了“因俗而治”“因事而治”等特殊的政策,在行政建制和治理方式上,採取與全國其他地方有所差異的措施。
元朝(1271—1368年)時期,中央設置總制院(后改為宣政院),在西藏地區設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中央直接管理西藏軍政事務。元朝派軍駐扎西藏,在宣慰使司下設13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元朝在西藏還設立大小驛站,通往大都﹔派官員入藏進行三次戶口清查。元世祖忽必烈任命薩迦派八思巴為帝師。后來噶舉派取代薩迦派的地位,元順帝時封其首領強曲堅贊為“大司徒”。
明朝(1368—1644年)時期,基本沿襲了元朝對西藏地方的管理制度。在政治上,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在經濟上,發展茶馬互市,促進西藏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和往來﹔在機構設置上,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設立“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陝西行都指揮使司,在西部設立“俄力思軍民元帥府”。
清朝(1644—1911年)時期,由理藩院(清末改為理藩部)主管西藏事務。1653年和1713年清朝皇帝冊封興起於明末的格魯派達賴世系和班禪世系,后來又建立金瓶掣簽制度,完善了活佛轉世制度。1727年,清朝中央在西藏建立駐藏大臣制度。1751年,乾隆皇帝授命七世達賴執政,建立噶廈,設噶倫四人。1793年,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
中華民國(1912—1949年)時期,中央政府繼續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為蒙藏院,取代了清朝末年的理藩部職能,派駐藏辦事長官履行駐藏大臣職權。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規定了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的權利。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准。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誕生起就主張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積極探索實現民族平等、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政府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和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考慮中國的歷史國情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新中國在選擇國家結構形式時,沒有選擇復合制的形式,而是選擇了單一制的形式,確定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証少數民族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同時,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於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目前,西藏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構,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實踐,在民族區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區各民族人民實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這一制度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 | ![]() |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